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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关于临时工费用入账依据的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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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实务探讨】关于临时工费用入账依据的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按照该规定公司这部分支出可以以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名义税前扣除。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2、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是“只有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才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非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属于应税行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临时工等是企业“聘用”的员工,作为员工为本单

3、位提供的服务,不需要缴税和开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否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是“聘用”?在现行法律法规文件中,没有看到对“聘用”一词的解释。参照以往惯例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很多人认为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属于聘用的员工,不属于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签订劳务合同,属于经营活动,应该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尽管企业所得税法规和增值税文件要求的不完全一致,但我建议,企业对于外部劳务业务应该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一)签订劳务合同,到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二)与临时工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同时缴纳适当的保险,然

4、后视同正式员工在工资薪金中列支。也有些企业与临时工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同时要求临时工、农民工提供在当地已经缴纳保险的证明资料,然后视同正式员工在工资薪金中列支。到底用哪种方法,要看企业具体情况,另外要重视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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