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标 题
职工房租津贴补助细则
编 号
制订部门
人力资源部
制订日期
2011/8/02
修订纪录日期
修 改 原 因 说 明
第一修订:
第二修订:
第三修订:
第四修订: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 将本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职的职工之房租津贴发给予以具体化、制度化。
2) 保障本公司职工之生活,使其能安心工作。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职工因业务上之需要,长期调离原工作地区,前至外县市而须租屋居住者,其房租津贴之发给,悉依照本规章所规定的体制管理之。
1.3. 权责单位
人力资源部为本规章之权责单位,权责单位主管经首席执行官承认授权,负责本规章之管制,并确保依据本规章之规范作业。
2. 发给金额
2.1. 部门总监以上职工
每月1500元。
2.2. 部门经理级职工
每月1000元。
2.2.1. 部门经理级以下职工
每月500元。
3. 申请规定
3.1. 申请手续
1) 申请人检附调职命令及房屋租赁契约,呈送主管核签后再转送权责单位查核。
2) 权责单位查核无误后,呈请首席执行官核准。
3) 首席执行官核准后,权责单位应将房屋租赁契约影印存盘备查。
4) 将房屋租赁契约交还申请人,并将核准案转财会单位按规定发给津贴。
3.2. 申请限制
本公司职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房租津贴之给付:
1) 调回原应征报到地区工作者。
2) 调回原住家或原户籍所在地工作者。
3) 经公司核准之自行请调者。
4) 调离原工作地点,其单程距离以公路公里数计,未超过二十五公里以上者。
5) 特准通勤并已支领相关交通津贴者。
6) 其它特殊原因者。
4. 发给原则
4.1. 发给期限
1) 职工房租津贴补助期限最高以一年十二个月为限,一年后不予补助。
2) 情况特殊者,经首席执行官核准后得延长之。
4.2. 搬迁补助
1) 申请房租津贴补助之职工,可发给半个月之房租津贴做为搬迁费用补助。
2) 搬迁补助费用之发给以一次为限。
4.3. 发给时间
房租津贴及搬迁补助费经核准后,于每月十五日与薪资一并发放。
4.4. 注意事项
1) 申请房租津贴之调职当事人,应自行寻找适合之租屋地点。
2) 房屋租赁契约应由当事人与房屋所有人自行签订。
3) 经理级以下职工,得以暂借款方式申请房屋押金补助,但以二个月房租津贴为限,并须于房租津贴发给原因丧失后退还。
4) 经核准发给在案之房租津贴,由权责单位径行办理给付作业,房租津贴发给原因丧失时亦同。
5. 附则
5.1. 制修废与颁布实施
本规章属于管理规章,经『经营会』审议后,呈请首席执行官核准承认后,交由权责单位颁布公告实施;修订或废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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