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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津贴发给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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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标 题 职工房租津贴补助细则 编 号 制订部门 人力资源部 制订日期 2011/8/02 修订纪录日期 修 改 原 因 说 明 第一修订: 第二修订: 第三修订: 第四修订: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 将本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职的职工之房租津贴发给予以具体化、制度化。 2) 保障本公司职工之生活,使其能安心工作。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职工因业务上之需要,长期调离原工作地区,前至外县市而须租屋居住者,其房租津贴之发给,悉依照本规章所规定的体制管理之。 1.3. 权责单位 人力资源部为本规章之权责单位,权责单位主管经首席执行官承认授权,负责本规章之管制,并确保依据本规章之规范作业。 2. 发给金额 2.1. 部门总监以上职工 每月1500元。 2.2. 部门经理级职工 每月1000元。 2.2.1. 部门经理级以下职工 每月500元。 3. 申请规定 3.1. 申请手续 1) 申请人检附调职命令及房屋租赁契约,呈送主管核签后再转送权责单位查核。 2) 权责单位查核无误后,呈请首席执行官核准。 3) 首席执行官核准后,权责单位应将房屋租赁契约影印存盘备查。 4) 将房屋租赁契约交还申请人,并将核准案转财会单位按规定发给津贴。 3.2. 申请限制 本公司职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房租津贴之给付: 1) 调回原应征报到地区工作者。 2) 调回原住家或原户籍所在地工作者。 3) 经公司核准之自行请调者。 4) 调离原工作地点,其单程距离以公路公里数计,未超过二十五公里以上者。 5) 特准通勤并已支领相关交通津贴者。 6) 其它特殊原因者。 4. 发给原则 4.1. 发给期限 1) 职工房租津贴补助期限最高以一年十二个月为限,一年后不予补助。 2) 情况特殊者,经首席执行官核准后得延长之。 4.2. 搬迁补助 1) 申请房租津贴补助之职工,可发给半个月之房租津贴做为搬迁费用补助。 2) 搬迁补助费用之发给以一次为限。 4.3. 发给时间 房租津贴及搬迁补助费经核准后,于每月十五日与薪资一并发放。 4.4. 注意事项 1) 申请房租津贴之调职当事人,应自行寻找适合之租屋地点。 2) 房屋租赁契约应由当事人与房屋所有人自行签订。 3) 经理级以下职工,得以暂借款方式申请房屋押金补助,但以二个月房租津贴为限,并须于房租津贴发给原因丧失后退还。 4) 经核准发给在案之房租津贴,由权责单位径行办理给付作业,房租津贴发给原因丧失时亦同。 5. 附则 5.1. 制修废与颁布实施 本规章属于管理规章,经『经营会』审议后,呈请首席执行官核准承认后,交由权责单位颁布公告实施;修订或废止时亦同。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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