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53号公告解读-多用途卡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231292 上传时间:2024-05-2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3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53号公告解读-多用途卡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53号公告解读-多用途卡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53号公告解读:多用途卡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多用途卡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卡。譬如北京市场上由第三方发卡机构资和信发行的商通卡。 支付机构 一、聊聊当事人 多用途卡涉及四个当事人:支付机构、实际销售人、购卡人、持卡人。 1、支付机构是有“身份”的人,不是谁都能干的。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2、实际销售人,即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实际销售人是与支付机构有签约的商户。 3、购卡人,即购买多用途卡的人。 4、持卡人,也就是消费单用途卡的人。 二、税收规定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三、会计处理 1、支付机构 (1)售卡环节 借:银行存款 贷:客户备付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与实际销售人结算 借:客户备付金 贷:应付账款-XX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付账款-XX企业 贷:银行存款 2、实际销售人 (1)销售货物、服务 借:应收账款-XX支付机构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与支付机构结算 借:销售费用-手续费支出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XX支付机构 3、购卡人 (1)购卡人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员工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2)购卡人作为营销活动赠品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3)购卡人作为礼品赠给客户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