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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之八(老会计人的经验)
45.通过银行购买基金取得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若取得上述规定的基金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需计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6.停产期间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47.咨询服务业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期限3年,合同涉及总金额120万元,先开具发票,票面金额120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款项及后续分期付款,企业所得税当期申报是按120万元确认收入还是按预收款项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因此,纳税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方式来确认收入。
48.一笔业务使用汇票付款,合同约定汇票贴息由购买方支付,购买方能将这笔汇票贴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若该笔业务属于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49.企业向境外企业贷款,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规定:“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向境外企业贷款,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0.出口货物因为质量原因未能及时收汇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一)、(四)、(五)、(八)、(九)种情形的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对你单位反映的因质量原因未能及时收汇的情况,请对照上述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51.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请办理时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一)、(四)、(五)、(八)、(九)种情形的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因此,贵公司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不能收汇申请。
52.货物存放至保税区的,出口退(免)税期限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货物存放至保税区的,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计算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截止期限。
53.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平台出口产品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出口产品要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54.出口退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函后收到的复函显示“生产能力存在疑点”,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
2.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生产能力存在疑点的。
……”
因此,请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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