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错将公司资产增资为个人投资如何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问:某公司2007年7月成立时注册资本210万元,由3个股东(其中1个法人股东,2个自然人股东)投资成立。成立后,该公司建造厂房,形成在建工程361.8万元(历史成本),并2007年10月办理了公司产权证。为提高注册资金,同年年底股东将公司资产以个人资产评估验资为660万元(有验资报告),为保证现金增资不低于30%的规定,本次非货币性资产增资将其中的490万元增资到个人名下。 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490万元 贷:实收资本 490万元。 同时,该公司在当地工商局凭验资
2、报告作了股东增资变更。请问: 1、公司资产是否可以作为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增资? 2、是否需要向工商请求撤销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增资,或改为资金重新投入? 3、错误的增资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答:1、税务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
3、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问题所述,该公司将资产厂房依法以资产评估验资进行增资,实质是以实物资产向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自然人股东又以分得的实物资产向
4、企业投资。此利润分配行为应按公允价值计算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增资的自然人股东,应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20%个人所得税。对增资金额应缴纳印花税。 2、会计处理: (1)资产分配: 借:利润分配 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营业外收入 (2)增资: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3)应交纳相关税金: 借: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