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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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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规范 提问: 我公司在发票审核中发现,有增值税普通发票, 1、其中购货单位栏目填写不全,只填写了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均未填写。 2、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栏目中填写“食品”,单位为“批”。 普通发票不涉及抵扣问题,这种发票能作为凭证入账吗?有何有关发文和规范? 专家回复: 普通发票虽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但也应开具规范,从您描述的情况,就属于没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于没按规定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给予处罚,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普通发票如不涉及虚开,没有造成后果的,可以入帐,按填开不全或不规范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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