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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晫)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规则及若干疑难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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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规则及若干疑难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王晫2024/5/22周三1侵犯专利权案件中的中止审理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评价报告与专利检索报告在评价内容上存在很大区别有些法院将提交此报告作为立案条件专利评价报告是法院决定是否中止的重要参考2024/5/22周三2侵犯专利权案件中的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

2、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张从属权利要求主要是出于避免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考虑,如果专利评价报告显示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有问题,则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权利依据是明智选择。2024/5/22周三3方法专利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方法专利的类型:1、制造方法专利,指利用化学、生物、物理、机械等自然原理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处理、反应从而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2、工作方法专利,指为了达到一定的工作目的作用

3、于某种物质的方法,但该方法本身并不“制造”产品,如使用、测量、通讯、处理方法等;3、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即“用途发明专利”,指利用产品的特定用途实现对产品的新的应用。2024/5/22周三4方法专利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对于除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之外的一般方法专利(如工作方法专利、用途专利以及旧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而言,由原告对被告所使用的工艺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24/5/22周三5

4、方法专利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专利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第63条第1款、第2款: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称新产品,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未曾在国内市场上出现过的产品,该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同类产品相比,在产品的组分、结构或者其质量、性能、功能方面有明显区别。2024/5/22周三6方法专利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应当证明如下几点:1、涉

5、案方法专利应是一项制造方法专利;2、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所获得的应是一种新产品。对于是否是新产品,这是一个“消极事实”,原告所承担的是只是“充分说明”的责任,而并非一定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否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被控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采用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2024/5/22周三7方法专利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以外的方法专利的举证问题:1、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全被告的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资料;2、请求法院到被告的工厂进行现场勘验,以重现其工艺过程;必要时,申请鉴定机构的人员参与。3、在起诉时或者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对于涉及药品等国家实施

6、严格监管的特殊产品的制造方法,可以申请法院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调取被告的申报、备案资料。2024/5/22周三8方法专利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84号(专利权人)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在认定一项方法专利是否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时,应当以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依据。所谓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而不包括对该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结合一个DMSO-d6的(S)-(-)-氨氯地平的D

7、-酒石酸盐”,或“结合一个DMSO-d6的(R)-(+)-氨氯地平的L-酒石酸盐”,其中前者为制造左旋氨氯地平的中间产物(以下简称左旋氨氯地平中间产物),而非左旋氨氯地平本身;后者为制造右旋氨氯地平的中间产物(以下简称右旋氨氯地平中间产物),亦非右旋氨氯地平本身。由于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上述中间产物并未为国内外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涉案专利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2024/5/22周三9确认不侵权案件的立案条件原告(上诉人)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以下简称社科出版社),被告(上诉人)是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FREDERICKWARNE&COLTD)(

8、以下简称沃恩公司)。原告社科出版社诉称:其于2003年4月出版了一套“彼得兔系列”丛书,在丛书的作品名称及封面、插图上使用“彼得兔”、“本杰明的兔子”(英文)等文字及绘图。被告沃恩公司在中国注册有第714505号、第713230号、第713229号、第713228号、第713224号、第713233号、第713227号、第713234号、第713231号等商标。2003年5月中旬,被告沃恩公司向原告的经销商发函,并向工商机关投诉指控原告侵犯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认为其完全是对原作品的直接使用,未侵犯被告注册商标权。原告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使用,未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告主张并投

9、诉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使原告的合法出版物的发行销售被迫中止,原告的声誉受损,已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鉴于上述事实,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对被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2024/5/22周三10确认不侵权案件的立案条件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认为:被控侵权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当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知识产权权利人已向其发出了侵权警告,而被控侵权人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2)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延迟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3)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此种延迟行为可能对被控侵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因双

10、方当事人之间切实存在民事争议,应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二审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24/5/22周三11确认不侵权案件的立案条件法律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专利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24/5/22周三12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

11、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

12、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2024/5/22周三13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主体资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7条,什么情况下,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的商标侵权之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在合同中明确授权或者在合同之外另行授权被许可人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依授权对使用许可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起诉的,应予受理。2024/5/22周三14公证问题最高人民法

13、院(2008)民申字第926号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著作权再审案。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公证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而不是本地电脑,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因在技术上确实存在可以预先在本地电脑中设置目标网页,通过该电脑访问互联网时,该虚拟的目标网页与其他真实的互联网页同时并存的可能性,当公证行为是在公证处以外的场所进行,公证所用的电脑及移动硬盘在公证之前不为公证员控制,且公证书没有记载是否对该电脑及移动硬盘的清洁性进行检查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类公证书虽能证明在

14、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还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本案不仅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具有指导意义,也有利于规范涉及网络的公证行为。2024/5/22周三15证据保全财务账册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手段(正泰诉施耐德案)主要针对有一定规模、正规经营的被告双方分别选择三家审计机构,有重合的即为确定的审计机构,没有重合的由北京高院摇号确定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利润、销售数量等2024/5/22周三16调查取证当事人自身无法取得的证据,该证据对法院查明事实很重要,并提供了线索;(2006)一中民初字第8857号原告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诉

15、被告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本专利系名称为“车辆运输车上层踏板举升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告生产的车辆中使用了本专利技术方案,在计算赔偿数额的时候遇到一个问题,即如何确定被控侵权车辆的销售数量;机动车属于不动产,上市销售的车辆均在交管部门的车管所有备案,因此原告申请法院赴南宁、长春等地的交管部门调查被控侵权车辆的销售数量。2024/5/22周三17公知技术抗辩(2008)高民终字第1165号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中,当被控侵权人主张公知技术抗辩时,既可在先判定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

16、术相同或等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也可先行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所谓被控侵权技术属于公知技术,是指被控侵权技术使用的技术与公知技术相同或等同。只要判定被控侵权技术使用的是公知技术,就可判定侵权不成立,而无需进一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在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宁波圣利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51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认为,公知技术抗辩的适用仅以被控侵权产品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已经公开的其他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为必要,不能因

17、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相同而排除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2024/5/22周三18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侵权诉讼中选择法院的通常手段是在该法院的辖区内购买被控侵权产品,但仅有一份公证购买的公证书不足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而是需要将该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2024/5/22周三19权利归属的证明问题的提

18、出:华盖系列案依据网站涉案作品的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Getty Images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Getty Images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华盖创意图像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相关作品的许可使用,同时又授权华盖创意图像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华盖创意图像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出诉讼。虽然,诉讼中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对涉案作品具体作者、完成国家、是否仍然处于保护期等问题提出质疑,单位提供相反证据。2024/5/22周三20权利归属的证明原告系通过合同方式取得著作权的,其不仅应提供合同,还应举证证明作品的许

19、可人系原始著作权人。对于在境外形成的作品,原告仅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合同,而未对作品的原始著作权情况进行公证认证的,不能证明其为权利人?录音录像制作者需提交获得词曲作者授权的证据?2024/5/22周三21权利归属的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

20、相反证明的除外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2024/5/22周三22权利归属的证明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几个规则:1、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作品上署有其名的,即推定原告为著作权人,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1)上述具有推定效力的署名必须是正式的署名,对图书作品而言,正式的书名应该写在封面和版权页上,对其他作品,也应符合行业惯例和大众习惯,让人确信那是作者的署名(2)所署的名既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假名、艺名等,但是对于后者,应该是根据笔名、假名、艺名等可以毫无疑问的确定作者的身份(3)所谓作品既包括作品的原件,也包括作品的复制件2024/5/22周三23权利归属的证明2、原告提交了所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

21、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查证属实查证属实的的,可以认定原告为著作权人;被告否认原告为著作权人的,应由被告举出相反的证据反驳3、以署名的方式对权利人进行推定或者以上述证据对权利归属进行证明的,可以被逆转、被推翻2024/5/22周三24权利归属的证明归纳:权利人只要举出能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初步证据就达到了证明要求;对方对此提出异议的,应由对方举证证明;对方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应当确认主张权利人享有权利初步证据包括:署名、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法律的这种规定源自著作权自动产生的特点,减

22、轻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对自己身份的举证责任,为法官判定著作权人资格提供依据;著作权应当受到尊重,即使在作者不明的情况下2024/5/22周三25重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4号上诉人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假日公司)与被上诉人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计算机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商务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裁定上诉案。黄金假日公司曾以携程计算机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6号民事判

23、决(以下简称第36号案)。该判决认定,携程计算机公司有关“携程旅行网(股票代码CTRP)是中国旅游业第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的表述因有证据支持而不能认定为虚假,一审判决关于公司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携程计算机公司被控非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的认定并无不当。携程计算机公司亦曾以黄金假日公司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金假日公司提出反诉,该院合并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携程计算机公司在宣传中使用极限性文字“最大的”本身有排斥竞争对手的含义,已构成对其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上诉后。上海

24、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该一审判决。2024/5/22周三26重复诉讼本案系在上述两案之后,黄金假日公司于2006年7-9月通过起诉和追加被告、追加诉讼请求等起诉携程计算机公司等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其部分诉讼请求为:判令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停止有关“携程旅行网于2003年12月9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携程拥有行业内规模最大的统一的机票预订系统”的虚假宣传部分和携程计算机公司停止通过“携程旅行网(wwwctripcom)”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指其作为外商独资企业,没有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不

25、能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所审理的上述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诉讼,遂以(2006)冀民三初字第3-1号裁定驳回黄金假日公司对本案所审理部分内容的起诉。黄金假日公司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4/5/22周三27重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关键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虽然本案中被告还有另外三个公司,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仅针对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而本案中有关宣传的直接行为人系携程计算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携程计算机公司: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均是要求停止实质内容相同的宣传行为,虽然两案被诉行为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有所不同,但对于已为在先生效裁判确认其合法性的行为,在生效裁判之后的继续实施,仍属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范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能够被再次起诉。2024/5/22周三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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