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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等于预交税费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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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应交税费等于预交税费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这两个科目有什么不同?其实差别大了! 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已交税金”专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用来记录企业本期(月)应交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如何理解这句话呢?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当纳税期限小于一个月 我们知道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这种情况下就要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来核算预缴的增值税。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领购发票 根据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预缴的增值税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进行核算。 预交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但是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在纳税义务发生前不能结转至“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月末均可转至“未交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一般纳税人工程集团在省外提供建筑服务,当月收到预收款300万元,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需要预缴增值税款5.4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300万元 在建筑服务所在地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4万元 贷:银行存款 5.4万元 月底工程集团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4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4万元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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