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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业务在现金流量表编制中的填列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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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特殊业务在现金流量表编制中的填列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中所规范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几项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中编制和列报的具体方法。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主要目的是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规范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但现金流量表准则对实务中遇到的某些具体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编制和列报未作出明确规范。本文对实务工作中遇到的以下几项具体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编制和列报进行探讨。 一、用于担保的货币资金 在会计学中,对于“现金”存在通常会计上的定义及现金流量表准则中的定义。二者之间既存在联系又存在区别。通常会计上所说的现金指企业的库存现金。现金流量表准则中规定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随时可以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不仅包括现金账户核算的库存现金,还包括企业银行存款账户核算的存入金融机构、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也包括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在实务工作中存在用于担保的货币资金,这些货币资金包括用于质押的定期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等。用于担保的货币资金不可以随时用于支付,只有在担保到期日后才可以随时用于支付。那么用于担保的货币资金是否属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呢?现金流量表准则中却未能给出明确判断标准及处理方法。对于此类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三)》中提出如下意见:对于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是否应从“现金”中扣除,建议按以下原则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可以用于支付的,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从“现金”中扣除。反之,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不可以用于支付的,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从“现金”中扣除。 依据现金流量表准则中对“现金”的定义并参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以后,笔者认为由于用于担保的货币资金不可以随时用于支付,通常不属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的范畴。现金流量表编制人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到担保到期日之间期限长短判断用于担保的货币资金是否属于“现金”。担保到期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的货币资金,则应作为“现金”,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从“现金”中扣除。反之,担保到期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之后的货币资金,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从“现金”中扣除。 二、商业汇票背书 实务工作中常会遇到商业汇票背书的业务。商业汇票背书业务是否属于支付“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并产生现金流量,准则中未能明确规范,实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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