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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以开具发票为确认条件
2月26日《中国税务报》B4版刊登《未消费的预付卡财税处理不可任性》(以下简称《未》文),笔者认为其中未消费预付卡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值得商榷。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商场已销售但消费者尚未消费的预付卡,由于商品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商品的成本也不能可靠核算,因此不能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待消费者实际消费时再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一致,商场销售预付卡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预收账款;消费者使用预付卡消费时,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对此,笔者与《未》文观点相同,但《未》文认为:但是如果超市在发售卡收款时就开具发票的,对已开具发票的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如上所述,首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原则是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的四项,同时满足四项条件即可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是否开具发票无关。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开票确认收入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场销售预付卡时即使开具了发票,也不应当确认收入,待实际消费时再确认收入。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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