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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餐饮店支付的餐饮服务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另《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餐饮住宿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征税范围中的生活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也均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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