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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傻傻的误读了-错用“免征额”将可能招致涉税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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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别再傻傻的误读了,错用“免征额”将可能招致涉税风险 错用“免征额”将可能招致涉税风险 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属于免征额制度吗?如果按免征额制度来施行,又将有何涉税风险? 一、免征额与费用减(扣)除额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准予从课税对象数额中扣除免予征税的数额。在实行免征额时,纳税人可以从全部征税对象中,首先扣除免征额,然后就其剩余的部分纳税。即:低于或等于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那一部分征税。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鲜有免征额制度的规定。笔者记忆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一项属于免征额的规定,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规定中,对于转让所得低于或等于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转让所得超过了500万元,也只是对超过的那部分所得征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500万元以下(含)的那部分转让所得仍不征企业所得税。 相比之下,免征额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额(如:每月工资、薪金收入的费用减除额为3500元;每次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减除额为800元、4000元以上的费用减除额为20%)极为相似。对于有费用减除额规定的所得项目,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额低于或等于费用减除额的,不征税;高于费用减除额的,以收入减除费用减除额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谈到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原文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继而,众所周知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的,则要全额计征增值税。 那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该项免税优惠政策,所说的销售额3万元(9万元)是免征额吗?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示来分析。 例1:2018年1季度,小规模纳税人甲企业取得销售应税服务的销售额9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乙企业取得销售货物的销售额15万元。 如果上述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税的规定属于免征额制度,那么,甲企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税;乙企业未超过9万元的这部分销售额免税,只应对超过的6万元(15-9)销售额征税。 而现行税收政策如前所述,乙企业季度销售额已超过9万元,则应对15万元销售额全额征收增值税,而非只对超过9万元的这部分(6万元)销售额征税。 因此,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很显然不属于免征额制度;对于此项免税政策,使用免征额的提法会造成严重误导,甚至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风险。 二、销售额免税标准与起征点 相比之下,此项一定金额的销售额免税规定与增值税制度中的起征点极为相似。都是规定在一定金额标准内的免税,超过(达到)标准的则对全额征税。但是两者又有较大的区别: 增值税起征点制度是,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且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具体金额标准由规章规定。 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超过一定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低于或达到)该金额标准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适用范围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等单位和个人),且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具体金额标准和施行时间。 例2:2017年12月份,丙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2万元,丁个体工商户销售劳务取得销售额1.9999万元。如果不考虑现行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仅就起征点制度而言,因丙取得的销售额2万元已经达到起征点,须全额乘以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600元;而丁则免征增值税。当然,由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月销售额为不超过3万元,已超出起征点金额,因此,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规则在实务中暂时可不予考虑。 例3:(同例1)2018年1季度,小规模纳税人甲企业取得销售应税服务的销售额9万元,虽已达到9万元但并未超过9万元,因此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乙企业取得销售货物的销售额15万元,应全额乘以征收率3%征收增值税0.45万元。 笔者认为,现行该项一定金额内的销售额免税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免税效果上相当于是增值税起征点的阶段性扩围(金额标准和适用范围),但又不等同于起征点制度。 在理论上和实务中,特别是各类公文、文稿的表述中,厘清上述概念从而准确予以表述,有助于提升税收宣传的精准度,有助于征纳双方对税法和税收政策的遵从,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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