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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薪酬、福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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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一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资料之五 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原则 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项基本原则,保障员工的正常收入和福利,激励员工更好地工作,保证公司经营战略的实现。 第二条 目的 为规范员工薪酬管理,建立以绩效管理为导向的薪酬分配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特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属下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正科级中层经理助理 (含)以下各类管理人员、生产辅助人员、后勤人员、生产人员及公司派出驻相关联单位的中层经理助理正科级(含)以下各类管理人员。 本制度在全资子公司在内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后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处于培养期的人员,其薪酬福利管理由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另行规范。 第四条 薪酬、福利构成 薪酬由四部份构成,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励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年终奖励。 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福利。 第二章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五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各岗位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二)岗位工资基数由公司领导班子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劳动力工资水平提出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职代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股东会研究确定。岗位工资基数由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三)各岗位系数按具体见附件1确定。 第三章 绩效工资 第七条 绩效工资是公司根据员工的月度工作业绩表现,依据月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的激励性报酬,其核发公式如下: 绩效工资=考核等级系数×绩效工资基数×绩效工资系数。 考核等级为“良好”(含)以上的,考核等级系数为1.0;考核等级为“一般”的,考核等级系数为0.8;考核等级为“合格”的,考核等级系数为0.6;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考核等级系数为O。 第八条 绩效工资基数由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确定和调整,各岗位绩效工资系数按附件2确定具体见附件。 第四章 年终奖励 第九条 年终奖励是公司对当年度工作表现、业绩等符合条件且具备继续为公司服务条件的员工的激励性报酬,员工不具备前述两大条件之一即不享受当年度年终奖励。员工年终奖励核发公式如下: 年终奖励=年度考核等级系数×岗位年终奖励标准×当年履职时间(月)÷12,其中考核等级系数按第七条第二款的办法确定。 第十条 各类人员的年终奖励标准由公司在每年年未根据企业当年经营状况研究确定。 第五章 福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为员工缴纳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高额补充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本制度未载明的其他福利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生产人员薪酬 第十一第十二条 生产人员是指运输单位的司乘人员、服务科的其他服务员、修理车间的修理工;客运站的售票员、检票员、服务科的其他服务员、快件服务员,分站的售票员、检票员和服务员。如有增减生产人员岗位名称的,由公司研究确定。 生产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由各基层单位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但薪酬结构中应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绩效工资。 生产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草案报公司总部批准后,提交本单位“职代会”审议,草案经讨论、修改、通过后需向单位全体员工公示并执行。 第十二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本制度和基层单位生产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管辖的、各单位自招自用的临时岗位人员,其工资发放依据当地市场工资水平,由各单位与其协商约定,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如果是全日制用工,其月工资水平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二)属非全日制用工则不能低于当地非全日制工最低工资水平; (三)本条所规定临时岗位人员(不论用工形式),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能高于本制度中的最低一级工资水平。 第七章 薪酬支付办法 第十三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月月未末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则应当至少每十五日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十四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日期、支付周期、工作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   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五第十六条 各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工资核发部门申请复核,工资核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员工签收的工资清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六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各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各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在工资支付台账上签名并签收工资清单。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第十七第十八条 各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因员工过错造成本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费,但单位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的其他应当扣减的费用。 第八章 特殊情况下的薪酬支付 第二十九条 员工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二十一条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年休假以及因工负伤在法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由公司安排或经公司批准参加社会活动的,其休假或离岗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考核等级系数按1.0计算。 员工依法享受哺乳假等国家明确规定工资标准的带薪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期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 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 员工合同期满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时按本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应得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按本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应得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单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公司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发放当月放绩效工资。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期绩效工资不发放。 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 试用期人员的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同岗位人员工资的80%或公司与其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工资的80%执行,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新聘员工履职第一个月的薪酬和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履职最后一个月的薪酬按当月实际履职时间计发(含法定计薪日)。 在本企业内调动的人员,其薪酬由调动前后所在单位按其在岗工作期间应得工资分别支付。 员工待岗期间,按其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待岗工资。 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除本企业正常退休人员外,在自然年度内因个人原因或过错导致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视为丧失继续为公司服务的条件,不得享受当年年终奖励;公司当年退休人员年终奖励按其退休前一个月的岗位标准和其本人在该自然年度内实际履职时间计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授权民主管理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职工代表对对公司领导班子提出的关于本制度的修正案进行讨论、协商核准,并将修正案提交下一次职代会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未明确的,由公司依法另行规定。 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各岗位对应的岗位系数及岗位绩效工资系数 二00九年八九月三十一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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