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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编 号:〔2021〕第 01 号
工 程 名 称:长武香丽花园住宅楼及酒店
工 程 地 点:长武昭仁大街
建 设 单 位:陕西中兴恒泰投资控股
地 点:西高新科技五路数字大厦
施 工 单 位:江苏天宇建设工程
地 点:西安市互助路10号
签 订 日 期:2021年 10 月 21 日
第一局部 协议及专用条款
发 包 方:陕西中兴恒泰投资控股〔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方:江苏天宇建设工程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洽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长武香丽花园1、2、3号住宅楼及香丽酒店工程
1—2 工程地点: 长武县城新区
1—3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1) 土方开挖、外运和外购黄土;
〔2) 桩基工程、破桩头及桩间土外运;
〔3) 单元入户门、入户三防门,防火门、铝合金〔塑钢〕门窗、铝合金百叶、居室木门、卷帘门、防盗网的制安〔按甲方给定价列入投标总价〕;
〔4) 户内二次装修及地面、楼面、卫生间等面层、户内卫生洁具,室内墙面、顶棚做至白水泥腻子批平;
〔5) 电梯工程,不锈钢栏杆;
〔6) 弱电系统〔包括对讲安防、电视、通讯、网络等〕。此局部管、盒、箱暗埋〔含套管〕、穿钢丝、户内弱电箱等均由乙方施工,并负责安放墙内箱体及接线盒;
〔7) 上下压变配电系统只做线管和穿墙套管的预埋、预留;
〔8) 消防系统,①消防报警局部不计,但此局部的管线暗埋〔含套管〕、穿钢丝等由承包方施工,并负责安放墙内箱体及接线盒。②消防供水系统,仅计套管;③消防通风:除联动弱电系统局部不计入外,其他均计入。
1—4 结构形式:剪力墙;层数:1~3号住宅楼均为25层,酒店23层;建筑面积:1~3号住宅楼约为62000 平方米,酒店约为30000平方米;估算工程价款约为10000万元人民币。
第2条 工期
2—1 开竣工日期: 2011 年 11 月20 日 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
2—2 总日历工期:630 日历天,假设遇停水停电等情况,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
第3条 工程质量等级: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验收标准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
第4条 合同价款
4—1 承包总价:乙方进场后两个月内,提交该承包工程的施工预算,经双方审定后,作为进度拨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变更工程在主体封顶后结算一次,竣工结算时结算一次。
4—2 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及承包方式:
4-2-1 本工程采用?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1999年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版〕?其配套定额的规定和陕西省及西安市有关计价文件的规定进行计算,建安人工费按照42元/工日、装饰人工费按50元/工日计取,超出定额局部作价差处理。
4-2-2 取费标准及优惠:
1、本工程按照二类工程取费〔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不参与优惠〕;
2、总包配合费按照3%向其他分包单位计取,乙不得再收取其他分包单位任何费用〔水电费、垃圾清理费等另行协商〕,乙方也不得再向其他分包单位收取施工电梯使用费和塔吊垂直运输费,对于只收取水电费的分包方,由甲方出面协调解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
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全权负责平安,如有任何平安事故发生,乙方应妥善处理;如对甲方名誉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10万元的罚款,并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本工程鉴于长武的市场现状,拟采用自拌砼,定额价目取费程序,材料价差按差价处理;假设是采用商品砼〔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前方可使用,并明确使用部位〕,定额价参与取费,定额价与商品砼价差进入差价,另外补偿定额规定的配合费。
5、劳保统筹不计入预算。
6、施工单位在决算时,上报结算价款不能超过最终结算价款的10%,如假设超过,将按照超过局部的10%进行倒扣。
7、如假设施工单位取得省、市级文明工地,文明工地费用按照1.3%计取。
8、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直接分包的分局部项工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按约定计取相应的总包配合费。
9、四项保险按照施工方缴纳的实际计取。
10、此工程中的地材〔砖、石灰、砂子、石子〕,由甲方认质认价。
11、甲、乙方所购的设备、材料进场时,需经监理以及双方签认前方可使用。
12、假设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转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付任何工程款,乙方必须在10日之内撤走,并且将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乙方应当向甲方承当的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
13、工程竣工后,乙方在交工前将生活区、施工区现场做到料完场净,保证建筑区域的干净整洁,否那么发包方自行清理,并扣除剩余的工程款项。
14、甲方有权对施工方的劳务队伍进行审查,经同意前方可进入工地施工。
15、工程竣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二份和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在甲方竣工验收批准后15天内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图两套。
16、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
17、清水砼:砼浇筑到达中级抹灰质量标准〔施工图规定的粉饰工程不扣除,墙、顶批腻子的费用不再计取〕。
18、水电费的结算:按照水、电表计量,水、电费差价由甲方承当;本着履行节约的精神,乙方人员的生活用水按每人每月4吨控制,生活用电按每人每月4度控制,实际超出局部由乙方自负。
19、保证金交纳: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300 万元整。
20、保证金返还时间:工程至三层主体封顶返还 ¥150 万元,工程至主体封顶后返 ¥150 万元。
21、保修金支付:本工程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2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假设乙方有意扣押工人的工资而引起纠纷,甲方有权直接对劳务方发放工人工资,并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并对乙方进行5万元以上的处分。
23、甲方在约定之日后30天内支付进度款项,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拖延施工或者停工。
24、税金:乙方按年度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全额发票。
4-2-3材料价格:
钢材、木材、板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防水材料、外磁及内装修材料、电缆电线及各种安装主材等定额及相关规定允许调差的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
第5条 图纸、资料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图纸、资料:
5—1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文件〔复印件〕。
5—2 经城建部门批准盖章之建审图四份。〔其中一份必须为盖章原件〕。
5—3 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地形图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各一份,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
5—4 工程施工图四份图纸资料具体交付时间见本合同附表一:假设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资料,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当,工期应相应顺延;乙方需对甲方提供的图纸、其他文件资料以及在签约及施工过程中知晓的全部信息承当保密责任,否那么引起的后果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6条 工期奖罚:
等料土 乙方按约定工期完成该工程工程,到达竣工〔以竣工报告日期为准〕不奖也不罚;按约定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人民币1000 元;乙方未按约定工期完工,每迟延一天按照工程总造价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奖罚不超过承包总价的3%。
第7条 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1 工程预付款。
7-1-1-1 该项工程无工程预付款。
7—1—2 工程进度款:
7-1-2-1工程主体3层封顶后,甲方按完成局部工程造价〔双方核定的施工预算〕的80%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以后每月由施工方25日报工程进度报表,由监理和甲方工程部审核之后,甲方预算在次月的5日之前审定后7日内支付80%的进度款,工程决算审核完成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0%。
7-1-2-2 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程序,结算完成后壹个月内支付至完成工程造价的97%〔承包人同时提供全额有效发票〕,剩余3%工程款转为质保金。
7—2 施工预算双方确定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作变更调整。
7—2—1 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7—2—2 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7—2—3 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的价风格整;
7—2—4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在14天内进行审核确认。
7—2—5 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工程价款不予调整。
第8条 材料设备供给
8-1 协议约定属甲方供给的材料设备由甲方按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向乙方供货,乙方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供用料清单,甲方按其清单按时送货至指定地点。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丧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支付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丧失由甲方负责。
8-2 甲方供给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当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 甲方供给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当相应经济支出。
4、 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 供给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局部及时运出施工现场。
8-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否那么甲方代表及监理拒绝验收;对于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甲方和监理对于规格、品牌、厂家有要求的,乙方应当遵守,并按照甲方及监理的要求进行采购、实施验收;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乙方应在甲方、监理或相关有权限的监督方认定不合格之时起2小时内运出场外并重新采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当,工期不予以顺延。
乙方应于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验收,甲方代表和监理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验收,假设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乙方可自验后使用,事后经检查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由乙方修复或撤除,重新更换,损失由乙方承当,工期应不予顺延。
8-4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和监理批准并书面确认后,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其费用应予以调整。
8-5 按定额及上级文件规定应由甲方负责差价的材料、设备,而委托乙方采购的,在采购前,其价格、质量需经甲方同意签证,其价差由甲方承当。
8-6 甲方所供材料的价款在结算工程价款时陆续抵扣,抵扣的额度可根据当月工作量所含该局部材料的比例确定。
在施工过程中,凡经乙方采购而应由甲方负担价差的材料,其价差可在费用发生后随工程价款及时结清。
第9条 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
9-1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
9-2 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经双方洽商同意办理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以下变更:
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 更改有关局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3 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影响。发生变更确定后,14天内乙方按以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及监理批准后调整,并对签证单进行签字确认:
1、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签证单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签证单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2、甲方提出来的变更,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相应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议变更签证的形式处理。
3、甲方变更单下发后,在变更完成后7日内报甲方及监理验收,假设无验收单,甲方不予认可。
第10条 保修
10—1 保修金。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从应付乙方之工程款内,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予留工程保修费,该保修金甲方应存入银行备用。
10—2 乙方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五天内,应向甲方提交工程保修书,保修期: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24小时内派人修理,否那么,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缺乏局部由乙方支付。
第11条 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甲方:工程经理梁明泉 技术负责人李西省
乙方:工程经理陈玉辉 技术负责人杨宝军
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7天通知另一方,假设需撤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当前任应负的责任。甲方代表委派负责方案、技术、财务、材料、设备等人员在委派期内,各负其责。
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其委派的代表及工作人员,如确需必要,那么应当在更换前15日报知甲方,甲方核实理由确属正当合理后,乙方方可进行更换。
第12条 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3条 违约
13—1 违约。
13-1-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当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13-1-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那么应当按照实际迟延期间,每迟延一日按照工程总造价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奖罚不超过承包总价的3%。
〔2〕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标准的要求,由乙方修补缺陷或者返修,使其到达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撤除重建,直至到达约定标准。因乙方修补、返修、重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当。因修补、返修、重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3〕乙方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1-3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1〕 乙方将本工程转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甲方通知后10日内无条件撤离工程现场;甲方保存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追索权;
〔2〕 经投标确认的主要管理人员保持90%的稳定不得更换,乙方工程部工程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并保证在岗,如有特殊情况离开工地须经甲方同意,否那么甲方可对乙方给予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处分金;
〔3〕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工程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管理的水平和要求,乙方应给予更换或调整,并到达甲方满意;
〔4〕 在甲方按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且无不可抗力情形,且按约定条款已将顺延工期计算在内,如乙方违反双方达成的工期约定〔包括补充协议〕逾期连续或者累计到达一个月未实现工程施工节点方案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所有协议,乙方应撤离现场。该工期包括阶段性工期、竣工日期等。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假设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当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当责任。
13—2 假设由于甲方原因引起连续停工7日以上时,甲方仅付乙方现场使用的大型设备〔塔吊、人货梯、〕的租赁费,乙方不得再记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14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双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4小时内乙方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代表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5条 乙方不得将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否那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当。乙方如对局部单项工程需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时,应事先经甲方认可才能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送建设单位一份备案。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第16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作为合同条款以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17条 平安文明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平安防护措施,承当由于自身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当责任和费用。本工程按照省级文明工地标准进行现场布置及工程实施。
第18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竣工结算,甲方工程款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第19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 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第21条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监理合同副本,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局部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局部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免除、减轻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第22条 增订条款
22-1 乙方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到达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假设未到达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必须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并承当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22-2 本工程合同签订后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相关招标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承当〔除按规定应由甲方承当的费用〕;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施工单位自行编制,甲方给价格指标。
22-3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当,甲方可以暂停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直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假设因农民工工资问题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给予处分,额度不低于所拖欠工人工资。
乙方以发放农民工工资为由领取的工程款〔进度款〕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以发放农民工工资。假设乙方将该款项用于其他开支,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以就下期工程款〔进度款〕是否支付、支付额度以及支付期限做出决定。
22-4 保险
乙方投保内容:
①按政府部门要求办理保险并自行承当相关费用;
②乙方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2-5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约定及时撤离现场,否那么甲方将按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收取场地占用费,该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2-6 乙方应当对施工工地的平安及秩序进行管理,如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等现象,给甲方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不低于50000.00元的违约赔偿费,该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22-7 甲方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由此产生的误工及其他损失,责任方在乙方。
甲方拒绝支付款项后七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将拒绝付款的理由向乙方告知并要求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应当在收到告知后七日内就己方是否存在甲方所陈述情形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书面担保。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担保,那么视为甲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事由成立,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当。
甲方中止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2-8 除非出现甲方未按期付款达90天以上并且应付款额已达200万元以上的情形,乙方承诺不行使不安抗辩权。乙方因甲方迟延付款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那么必须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前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就该事项与甲方积极磋商,经双方磋商无果前方可行使该权利。甲方提供充分证据或者提供担保,乙方应当立即恢复履行。乙方拖延履行期限,应当在收到甲方送达的符合要求的证据或者担保之日起每拖延一天赔偿经济损失 2000 元。该赔偿款直接从合同工程款扣除。
22-9甲方所送审计事务所的决算,审核成果费用超出5%的局部,由乙方自行承当。
22-10 其他约定
(1) 乙方应在每月25日提供当月进度完成统计报表、下月进度方案报表。
(2) 乙方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夜间施工、施工噪音、环境保护、环卫、车辆运行、垃圾外运、占道、平安生产、防尘、排污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国家或政府有关规定分别由甲方和乙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乙方负责协调周边单位、居民关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当。
(3) 乙方指派的工程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须常驻现场,且不得随意更换,假设确需更换,须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甲方在招标时认定的本工程施工负责人〔工程经理〕及施工队伍,假设出现此类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 乙方应按照发包人审定后所报“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方式、工程经理人选及其他承诺执行,假设确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修改时,需同甲方商定,否那么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更正。
(5) 乙方应开立工程专用账户,保证做到专款专用,甲方有权进行监督。
(6) 乙方应服从甲方工程代表及监理单位工程部对现场的管理,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相关管理流程执行。
(7) 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乙方将本工程转包;
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工程分包;
3) 乙方延误工期超过该节点方案工期致使工程关键节点进度不能按方案完成到达30%,并且不能采取令甲方信服的赶工补救措施;
4) 工程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监理提出两次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5) 对监理或甲方在工程施工质量、平安检查中发现的平安隐患及问题,不能按期整改的或者被建设主管部门因质量、平安问题通报批评两次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合同条款履行,在甲方两次书面催促情况下仍未执行的。
出现上述情况,除解除施工合同外,还将对乙方处以合同价款3%的罚款,另外,由于解除合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当
〔9〕 本工程现场甲方代表、监理人员的办公、住宿、食堂、门卫的水电费由乙方承当〔仅指施工现场内发生的费用〕,并承当甲方现场办公区公共局部卫生管理及设施维护工作,乙方不得有异议。
22-11 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如假设出现不一致,以专用条款为准。
工程验收程序〔隐蔽工程验收〕、验收标准和依据、监理方及施工方的工程师职权以通用条款为准。
〔第一局部完〕
第二局部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措施工程、其他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
1.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给商供给材料而预留的款额。
1.16总承包效劳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1.17零星工作工程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当的经济支出。
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当的责任。
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当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2.2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标准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标准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标准但有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标准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标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置、翻译标准、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工程经理
工程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工程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
8、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当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可以将8.1款局部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当由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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