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商投集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推动集团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促进集团信息化建设,根据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设定集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的 “专业咨询活动”的工作范围:提出企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建议,对集团和分子公司IT规划进行论证、对集团信息化建设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IT技术和理论培训、集团信息化有关软件和硬件设备采购的论证、IT项目检查和验收评审和技术鉴定工作、IT建设技术和政策咨询。第三条 信息化“专业咨询活动”的领域:信息化规划和决策工作、信息化管理工作、信息化应用、软件与通信、硬件和设备、网络与信息安全
2、、电子商务;1名专家可以从事多个“专业咨询活动”领域。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信息化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聘请专家的流程: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人员经个人或单位推荐,本人填写推荐表,报集团信息化办公室初审后报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纳入集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并发放专家聘任书,集团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评标信息化专家证书:(一)无
3、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六条 集团信息化专家的权利:(一) 受委托和邀请,担任相关“专业咨询活动”的专家成员。(二) 按照相应“专业咨询活动”的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独立做出判断,不受任何干预。(三) 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应“专业咨询活动”报酬。 第七条 专家的义务:(一)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专业咨询活动”的意见和结论承担责任。(二) 对“专业咨询活动”的工作过程保密,不得对外透露相关文件及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三) 遵守“
4、专业咨询活动”的工作纪律,不得和任何与“专业咨询活动”结论和意见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专业咨询活动”相关个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 凡采购、立项、验收金额在50万元的项目,或集团信息化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IT“专业咨询活动”都必须邀请或委托的专家组织“专业咨询活动”,根据“专业咨询活动”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由项目组现场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产生(培训和网络征询意见除外),同时按比例抽取若干名备用专家人选。 第九条 “专业咨询活动”有特殊要求的,由项目发起单位提出要求,集团信息化分管领导审批后按项目特定要求抽取产生。对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
5、家库内满足条件的专家数量不足的,可由项目发起单位建议人选申请,集团信息化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十条 产生的专家原则上由集团信息化办公室在开展前进行通知和邀请,也可与项目发起单位协商,分工进行通知和聘请。所聘请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含)5人。活动开展前确定的“专业咨询活动”专家名单应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专业咨询活动”报酬:(一) 通过网络、电子邮件方式征询专家意见或评审的,或现场“专业咨询活动”时间2小时以下,或培训授课时间2小时以内的,或涉及项目金额30万元以下的,每次评审费报酬为500元;(二) 现场“专业咨询活动”时间超过2小时4小时以下,或培训授课时间超过2小时3小时以内的,或涉及项
6、目金额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每次评审费报酬为1000元;(三) 现场“专业咨询活动”时间超过4小时6小时以下,或培训授课时间超过3小时4小时以内的,或涉及项目金额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每次评审费报酬为1500元;(四) 现场“专业咨询活动”时间超过6小时以上,或培训授课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或涉及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每次评审费报酬为2000元。 第十二条 “专业咨询活动”存在下列情况的,专家应予以回避:(一) “专业咨询活动”所涉及项目、成果、产品的研究开发人员;(二) 与“专业咨询活动”结论和意见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专业咨询活动”公正开展的。 第十三条
7、“专业咨询活动”的专家成员有第十一条所列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专业咨询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业咨询活动”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并查处在专家咨询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专家在专业咨询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应终止该专家的专业咨询活动,取消其专家委员资格并收回专家聘书。在专业咨询活动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专业咨询结论或意见”应认定为无效,原则上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专家咨询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咨询专家评价制
8、度。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专业咨询活动”专家资格:(一) 一年内三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专业咨询活动”的。(二)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业咨询活动”工作的。(三) 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业咨询活动”专家的。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五)推荐人员或单位提供的评荐意见。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