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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服务有哪些?都要如何做?(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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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服务有哪些?都要如何做?(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后,办法的出台将在制度上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制度,有利于促进税务师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办法具体解读如下: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一)纳税申报代理;(二)一般税务咨询;(三)专

2、业税务顾问;(四)税收策划;(五)涉税鉴证;(六)纳税情况审查;(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八)其他涉税服务。其中,第三项至第六项,即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第一项“纳税申报代理”和第七项“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涵盖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列举的所有办税事项,共6大类192项。这些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的税务事项均可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向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放。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哪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

3、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哪些?税务机关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建立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为什么要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

4、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不需要单独向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税务机关如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管理?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通过采集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

5、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每年报送服务总体情况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办法规定的公告渠道有哪些?公告内容是什么?税务机关应当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渠道主要有: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内容是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址、

6、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动态更新的信用等级状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如何处理?税务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或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此外,对税务师事务所还可以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其他涉

7、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还可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吗?按照自愿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可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可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鼓励其他没有加入任何行业协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享有税务师行业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上文来源:2017-05-12中国税务报)华税短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在税务师行业发展进入一段迷茫期的阶

8、段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规定了涉税服务及涉税服务机构,确立了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身份地位,给十几万职业税务师吃下了定心丸,不可不谓之整个行业的救命稻草。与此同时,监管办法也把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扩张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等等,展现出了势必要打破涉税行业壁垒的决心。然而,纵观监管办法全文,其所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却也大量存在:一、放管结合中的“管”过多、“放”不足在当前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府职能的形势背景下,监管办法却有点倒行逆施的意味,首先就体现在本办法的名称之上。横向来看,政府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大多会出台管理办法,但较少会用到“监管

9、”之称谓。“监管”相较于“管理”更偏重管控的色彩,而这种高压管控是否具有必要性,是否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则未有定论。如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本条为三所所设定的报告义务从内容上看非常严苛,从时效性上看,这种月度报告义务将会极大程度上增加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涉税服务机构的合规成本。二、忽略了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推动下,我国存在一些走集团化发展道路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集团化的母子公司结构中,许多税务师事务所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

10、税务师事务所母公司。然而,监管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公司形式,但股东只能是自然人,没有给法人作为税务师事务所公司的股东留下空间。总之,我们认为,监管办法总体上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对推动涉税服务行业的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的规范化意义,但是在一些细节问题的处理上仍不尽如人意,未来国税总局在制定税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办法等具体文件时有必要对监管办法本身存在的问题结合现实情况予以纠正和更改。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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