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方管理办法 哈医大一院药学部 张 婧1主 要 内 容共共8 8章章6363条,总体框架:条,总体框架: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2目 的保障医疗安全保障医疗安全4.4.促进合理用药促进合理用药3.3.提高处方质量提高处方质量2.2.规范处方管理规范处方管理1.3立 法 依 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执执 业业医师法医师法药药品品品品管理法管理法管理法管理法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条例4处 方 的 含 义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
2、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性。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遵循的原则:安全、有效和经济的原则5处 方 标 准处方内容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前前 记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后后 记记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正正 文文麻醉
3、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6处 方 标 准处方颜色(白 色)(淡黄色,标注“急诊”)(淡绿色,标注“儿科”)(淡红色,标注“麻”、“精一”)(白色,标注“精二”)普通急诊 儿科 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7处方书写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 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 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 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 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
4、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 书写。8处方书写规则(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 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 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9处方书写规则(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 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 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
5、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 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 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注: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10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u 医师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11处方权的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得(培训考核合格)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
6、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12处方权的获得试用期人员:进修医师: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特殊人员的处方权13处方的开具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按照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超过2种 组成类同复方制剂12种 特殊诊疗需要除外 2007年3月26日,卫生部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14处方的开具医师开具处方可使用的药品名称: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院内制剂药品名称n以上各项的药品名称都应是经药品
7、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15处方的开具处方的时效性: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有效期的处方的常用量: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一般7日量,急诊3日量,特殊情况适当延长,注明理由。1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1 亲诊患者2建立相应的病历诊断证明有效身份证件代办人身份证件3要求患者签署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1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其他剂型:控缓释制剂:第二类精神药品:一次用量3日用量7日用量 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15日常用量 7日用量;某些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注明理由1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
8、方的开具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注射剂:3日用量 其他剂型:7日用量 控缓释制剂:15日用量1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 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次用量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度冷丁):一次用量 医疗机构内使用2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仅限医疗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至患者家中使用。21处方的调剂资质: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
9、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22处方的调剂合法性、适宜性合法性、适宜性“四查十对四查十对”对麻醉、精神药品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要编号处方要编号审核审核调配调配签名或签章23处方的调剂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内容:24处方的调剂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 禁忌查用药合理性对科别 姓名 年龄对药名 剂型
10、规格 数量对药品性状 用法用量对临床诊断四查十对:25处方的调剂注意: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26监 督 管 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27监 督 管 理不按
11、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4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6 6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5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2 2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暂停执业1 1取消处方权的情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3 328监 督 管 理处方的保存:保存机构: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保存期限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1年普通、急诊、儿科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2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3年29监 督 管 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
12、期限为3年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30法 律 责 任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1法 律 责 任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13、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32法 律 责 任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33法 律 责 任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TextText警告或者责警
14、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动;情节严重的,吊销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其执业证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医师34法 律 责 任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35附 则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36附 则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