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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合同约定售后回购财税处理分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1)案情介绍
2015年5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6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请分析甲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2)财税处理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售后回购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①甲公司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34
贷:其他应付款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发出商品160
贷:库存商品160
②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不需要采用实际利率法,可以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4万元[(220-200)/5]。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4
③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220万元,增值税额为37.4万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4
借:库存商品160
贷:发出商品160
借:其他应付款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
贷:银行存款257.4
在税务处理上,甲公司不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甲和丙签订的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这协议证明了甲公司“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甲公司不确认收入。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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