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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对于总局30号公告一处“非分之想”-真是惊为天人(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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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看到对于总局30号公告一处“非分之想”,真是惊为天人(老会计人的经验) 首先我们先来进一次“原景重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是这样的: 二是关于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如相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只眼的常规理解是这个样子的: 一是A接单人号称自己是运输公司(真或假都有),接单后委托给B运输人全部或部分业务,这相当于什么,运输合作,在营业税下给你们差额计税,在增值税下,别想了,凭着抵扣来。 二是A承担(买单)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B直接拉着跑,不承担通常企业的发生的这些支出,这时A取得可抵扣的凭证,是可以抵扣的。 三是A承担的上述支出取得的进项,限于用于A托付的活儿,不能拿着做B的自己的活儿了,那不是去抵债或赠送去了吗,于此产生的B少收钱的情形,并因此减少交易额是不予认可的。 但是,现在我们的非分之想就来了: 因为A承担的一些费用,B给A报价的时候,可能低了!!不行,不公平竞争啊,不合理啊,我们眼红了。抗议一下,用税法的名义,于是,我们产生了一个很大胆的设想: A应按照承担的这些可以抵扣的支出,按视同销售销售给B,B再按包括这些成本支出的情形下设定运输费用的价格,来向A开具运输服务费的“公允”价值定价。于是,这个理解就完美得解决了增值税上的链条问题,及定价过低的情形问题,非常有说服力。 小编啊,并不是这样想的,认为这是偷换了一个概念,用定价来反推之前的行为,为何这样说呢?大家可以看看甲供材的问题,建设方购入的物料交付给施工方,这算视同销售吗?因为施工方拿着来使用了!不过我们要非常严肃的看结果问题,这些东西所有权是建设方的,施工方只是拿着我的东西给我砌起来,并不是拿着我的东西作为自己的生意使用去了。在这儿也是一样,因为我提供了一个优美的环境,B给我的报价低了一些,这很正常啊,因为他是用我的东西做我的事,虽然,这个用油啊,还是有点突破的,因为是为了B的车跑起来,是B的车的消耗的物料,真有点不大正常的事,但这儿规定既然是这样的规定了,小编认为可以据此借鉴甲供的情形。当然了,如果是拿这些东西抵A应付的运输费用了,那就对不起了,是真销售了。 在A和B的交易中,B只要按一定的运输费用开具发票给A抵扣可以。不过我们仍要关注一下ETC,这个东东仍没有解决抵扣的问题,且看看年末再说吧。对了,成品油是什么:成品油按照《成品油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条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附:国家税务总局培训资料中提到的甲供材的增值税问题 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 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万,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剩余400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 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万,甲供材400万)。 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此前我们也就甲供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为了进一步化解业内担心,我们将在针对税务机关的营改增业务培训,以及针对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中明确,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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