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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不应成为涉税刑案的定罪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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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核定征收不应成为涉税刑案的定罪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2015年7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泰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上诉人杨勇平作为泰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逃税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已构成逃税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32号)但是仔细研读该裁定书,会发现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将税务机关核定的偷税金额认定为合法合理。从而产生疑问:

2、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刑事诉讼法上认定事实?刑事证明标准与行政证明标准是否有所不同?本案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本文对此进行分析论证。一、刑事证明标准高于行政法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作出了规定,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表明在刑事案件中,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被排除,对案件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他性的,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因此,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一条件是认

3、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必须坚持对于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认定只能依靠证据的原则;要把握好定罪量刑中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其次,“排除合理怀疑”它要求法官在定案时,在理念上遵循一种原则,要达到“内心确信无疑”的程度。在存在合理怀疑时,法庭应当作出有利于不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认定结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和行政法上的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要求须达到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即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行政法的证明标准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

4、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显然,刑事上的证明标准要高于行政法上的证明标准,这是由于两者在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种类、举证责任的设置、法院在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和调查、对待言词证据的态度等方面的不同所决定的。二、核定征收所认定的事实为推定的事实核定征收的主要内容为推定税收法律事实,而推定本身并不能保证构建事实的法律上的正确性。推定只是证明待证事实的一种方式,推定分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事实推定即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的证明来推断一个未知的事实,因为常识和经验表明该已知的基础事实通常会与该未知事实并存。法律推定是指,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就必须做出的推断,其前提是没有关于该特定事

5、项的直接证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都分别对税务机关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核定税额和怎样核定税额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核定权的行使范围,实施细则规定了行使税收核定权的程序和方法,两者共同构成了税收核定的基本制度。比较我国的核定征收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到比较突出的法律。一是空缺具体的、实质的法律概念,界定事物的标准无从达到客观与公正。如“账目混乱”、“明显偏低”等模糊不清的概念,二是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空,三是空缺法律证据规则,证据合法性直接影响法律执行的效率。核定征收往往存在背离事实行为的原因责任、义务责任或能力责任的合理性,专横的将责任转移给

6、行政相对人。此外,税额核定的过程是一个征纳双方的博弈过程,一个要从高,一个要从低,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征纳双方互相妥协的结果,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可能比实际应纳税额要高,因此,税额核定并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逃税的真实数额。由此可见,查账征收显然较核定征收更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情况,更加符合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原则和要求。所以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中,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一般都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而核定征收仅是一种补充。三、结论推定的依据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或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的过程中所确认的基础事实足以证明该推定事实的存在,可以用于行政处罚的依据,但如果该推定事实是

7、确认被告人有罪的一个要件,那么其存在就必须经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此外,本案中税务机关通过核定征收方式获取的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被告人逃税的主要事实,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能够排除其他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结论,因此,无法通过间接证据来使基础事实得到认定。核定征收只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不是刑法上的概念。税额核定的过程是一个征纳双方的博弈过程,核定征收所认定的事实只是行政法上推定的事实,不是刑事法律上所认定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达到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明标准。因此,在本案中广州泰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偷税认定的数额只是一个推定的事实,通过核定征收方式获取的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无法使逃税这一基础事实得到认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该案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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