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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三环立交工程方式施工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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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85 郑州市航海路—西三环立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XX市航海路—西三环立交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XDEC-A20111207-1 招 标 人: XX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XX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1. 总则 12 2. 招标文件 15 3. 投标文件 16 4. 投标 19 5. 开标 20 6. 评标 20 7. 合同授予 21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2 9. 纪律和监督 22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4 评标办法前附表 25 1. 评标方法 29 2. 评审标准 29 3. 评标程序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8 (一)合同协议书 39 (二)通用合同条款 41 (三)合同专用条款 42 (四)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5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56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57 2. 投标报价说明 57 3. 其他说明 60 4. 工程量清单 61 第六章 图纸 6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6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64 目 录 6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9 三、授权委托书 70 四、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71 五、投标保证金 71 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72 七、施工组织设计 73 八、项目管理机构 76 九、资格审查资料 80 十、其他材料 8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郑州市航海路—西三环立交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郑州市航海路—西三环立交工程已由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以郑发改城市【2011】720号(批文名称及编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35%政府投资、65%城建集团融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郑州市 2.2. 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2.3. 项目规模(暂以郑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复的规划为依据,实际招标时以招标文件中施工图纸为准):西三环为城市快速路、规划红线宽60-70米,航海路为城市二级主干道、规划红线宽50米。工程范围为三环快速路主线长1.47公里,航海路主线长1.4公里(西接郑少高速连接线)以及立交范围内既有路(桥)改造和匝道工程。 2.4. 标段划分:共6个标段。 第1标段:由航海路高架桥AZ14墩西侧(不含AZ14墩)桥梁;C匝道桥C6号墩西侧(C0~C6号墩,含C6号墩)桥梁;D匝道桥D4号墩西侧(D0~D4号墩,含D4号墩)桥梁;Q1及Q2辅道桥五部分组成。 第2标段:由AZ14墩东侧(含AZ14墩)桥梁和H匝道两部分组成。 第3标段:由西三环高架桥B21墩北侧(不含B21墩)桥梁;E匝道桥;D匝道桥D4号墩东侧(D4~D17号墩,不含D4号墩)桥梁;F匝道桥F10号墩西侧(F10~F16号墩,含F10号墩)桥梁四部分组成。 第4标段:由西三环高架桥B21墩南侧(含B21墩)桥梁;C匝道桥C6号墩东西侧(C6~C18号墩,不含C6号墩)桥梁;F匝道桥F10号墩南侧(F0~F10号墩,不含F10号墩)桥梁三部分组成。 第5、6标段为道路工程。 2.5.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2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为独立的法人机构,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资质必须在省级及以上建设网站中检索到);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1月1日以来,企业承接过类似市政桥梁工程,承接过的市政工程合同价累计达到10000万以上(以施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3.2.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专业一级(不含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必须在中国建造师网站上检索到);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2009年1月1日以来,拟派项目经理承接过类似市政工程的合同价累计达到3000万以上(以施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凡外省进豫建筑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时,应到河南省建设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手续,并领取《进豫备案介绍信》后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报名。 3.5. 凡外市进郑建筑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时,应到郑州市建设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手续,并领取《进郑备案介绍信》后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报名。 4. 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1年 12 月 6 日至2011年 12 月 9 日17时00分,登录“郑州建设信息网()”,凭企业身份认证锁进行网上投标报名。(网上投标报名办法详见《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到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二部(郑州市淮河路与工人路交叉口东南交中原农科楼三楼)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另行通知。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含图纸),售后不退。 5.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元。招标人在收到邮购款(含手续费)后1日内寄送。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地点为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 (郑州市淮河西路39号)。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信息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等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工 电 话:0371-67602908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卫娜、孙晋、王天元、李志强 电 话:0371-68865936 注:该次招标公告内容最终以招标文件为准。 2011年 12 月 6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工 电 话:0371-6760290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卫娜、孙晋、王天元、李志强 电话:0371-68865936 1.1.4 项目名称 郑州市航海路—西三环立交工程 1.1.5 建设地点 郑州市 1.1.6 工程规模 航海路互通立交位于郑州市城市三环西南,主要由航海路与西三环两条主线组成,航海路按城市主干道标准建设,西起于郑少高速衔接线设计终点,东至航海西路欧丽集团门前,双向四车道,道路长度约1.4km,西三环高架路按城市快速路标准设计,北起于郑州经贸职业学院生活区附近,南至中贸城化工物流园门前,双向六车道,道路长度约1.47km,项目总线路长度2.87km。 1.2.1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及集团融资 1.2.2 出资比例 35%政府投资、65%集团融资 1.2.3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1.3.2 计划工期 以招标答疑为准(33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工程并获得省级市政金杯及以上奖项 1.3.4 安全要求 不发生任何人员伤亡事故并获得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资质必须在省级及以上建设网站中检索到);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市政专业一级(不含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必须在中国建造师网站上检索到);中标人所报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如若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需经招标人同意。 业绩要求:2009年1月1日以来,企业承接过类似市政桥梁工 程,承接过的市政工程合同价累计达到10000万以上,拟派项目经理承接过类似市政工程的合同价累计达到3000万以上(以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其他要求:1、独立法人企业;2、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2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4、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投标预备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发放招标文件起3日内,发传真和邮件至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邮箱:1473618990@;传真:0371-68850950)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发放招标文件起5日内 1.11 分包 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无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发放招标文件起3日内,发传真和邮件至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邮箱:1473618990@;传真:0371-68850950)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 1 月 20 日上午 9 时 0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文件后1日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文件后1日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它资料 售后服务及优惠条件等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期起6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报1-4标段40万元整,报5-6标段的20万元,以高额计取,不累加 递交方式:在投标截止期前转账到账(必须从基本账户以“以公对公”汇款,不接受个人汇款)。到账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已接收相应投标保证金收据,该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内。 单位名称: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郑州银行淮河路支行 账号:905200820109056654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市政项目情况 的年份要求 2009年-2011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无特殊要求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各标段均正本壹份,副本捌份。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装订均应采用A4大小的纸张胶装方式,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 4.1.2 封套上写明 投标人名称: 第 标段投标文件 在 2012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 5.2 开标程序 (3)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人派出一名代表对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4)开标顺序:按签到的逆顺序依次进行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9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依法到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库中抽取 。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每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叁名。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银行汇票、电汇二种方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农民工工资保障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代扣代付。 10.2 招标控制价 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 10.3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含投标文件内所有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部分预算软件版)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一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 光盘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10.4 投标人代表 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项目经理提交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10.5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人的情况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10.6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7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8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9 监 督 郑州市建委工程招投标监管处 10.10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1 标段划分 一、桥梁部分 第1标段:由航海路高架桥AZ14墩西侧(不含AZ14墩)桥梁;C匝道桥C6号墩西侧(C0~C6号墩,含C6号墩)桥梁;D匝道桥D4号墩西侧(D0~D4号墩,含D4号墩)桥梁;Q1及Q2辅道桥五部分组成,Q1引道为Q1K0+261.468~Q1K0+183.53,Q2引道为Q2K0+102.071~Q2K0+120;伸缩缝含在含桥墩的标段中。 第2标段:由AZ14墩东侧(含AZ14墩)桥梁和H匝道两部分组成,航海路引道为AZK1+687.671~AZK1+840;伸缩缝含在含桥墩的标段中。 第3标段:由西三环高架桥B21墩北侧(不含B21墩)桥梁;E匝道桥(E0-E12号墩);D匝道桥D4号墩东侧(D4~D17号墩,不含D4号墩)桥梁;F匝道桥F10号墩西侧(F10~F16号墩,含F10号墩)桥梁四部分组成;伸缩缝含在含桥墩的标段中。 第4标段:由西三环高架桥B21墩南侧(含B21墩)桥梁;C匝道桥C6号墩东侧(C6~C18号墩,不含C6号墩)桥梁;F匝道桥F10号墩南侧(F0~F10号墩,不含F10号墩)桥梁三部分组成;伸缩缝含在含桥墩的标段中。 二、道路部分 第5标段:由西三环地面道路(BBK8+627.61~BBK9+369.352)及航海路AZK1+230以东部分组成(不含航海路桥梁引道); 雨水管:范围为航海路东段以及西三环地面道路(桩号BBK8+650.22~BBK9+378.75)范围内排水管线,不包括检查井YA20。 第6标段:由西三环地面道路(BBK9+369.352~BBK10+093.827)及Q1、Q2、Q3、Q4辅道组成(不含桥梁及引道); 雨水管:范围为航海路西段排水管线(不包括检查井YA18和YA19),西三环地面道路排水管线(桩号BBK9+378.75~BBK10+093.827),包括检查井YA20。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2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项目工程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等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项目的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开标时,投标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原件以证明投标人的资格(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机构中所有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等相关证书及类似市政工程业绩合同等),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上述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项目的监理人; (4) 为项目的代建人; (5) 为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为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为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为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分包的,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人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 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 投标保证金 (5)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 施工组织设计 (7) 项目管理机构 (8) 资格审查资料;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① 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正本内附原件,副本内附复印件); ②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及说明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市政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3.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3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应分开包装,电子文档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 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6)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 投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加盖单位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投标文件份数 壹正捌副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如有) 注:投标人需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原件以证明投标人的资格(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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