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新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办法实务理解(16条)(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条件1.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2.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是不符合“作废条件”。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中所称的“作废条件”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因此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间一定是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起。二、具体操作(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
2、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1.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2.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需要说明的是,销货方只需要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提供给购买方。3.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二)
3、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且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1.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2.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冲红字冲回,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1.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2.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三、其他实务操作1.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
4、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2.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3.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4.一张信息表只能对应开具一张红字发票,不能重复使用,若红字发票开错了,作废此红字发票,信息表可以重新使用。5.未上传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发现红字信息表有误,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至大厅处理。6.已上传成功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内容填错,应凭纸质信息表(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企业电子办税员联系卡至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表撤销,然后重新填开信息表。7.纳税人按照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申请的信息表无需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8.纳税人也可凭信
5、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9.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10.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1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12.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不需要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3.可以得出对于抵扣进项税额
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和申报,超过180天未认证,不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而对不需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办理认证,也就是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抵扣进项税的,即使是超过180天没有认证的,也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但是在实务中,除非能证明或明显“不需抵扣进项税额”,超过180天未认证,才可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实务操作比较难。1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15.新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16.非本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错了,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先点击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点击“红字”按钮进行负数发票填开,填写负数发票对应的正数发票代码、号码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