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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违约金都要缴纳增值税吗?(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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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营改增”后,违约金都要缴纳增值税吗?(老会计人的经验)“营改增”后,企业因经济合同违约,收到的违约金如何缴纳增值税?一、什么是价外费用?(一)各税种实施细则的正列举规定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中均有涉及,在各个税种的实施细则中,基本采用正列举方式对价外费用进行了定义。共性的说法是: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

2、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二)财税201636号文的笼统规定财税201636号文明确,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

3、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二、价外费用的特点从上述描述中,我们不难发现价外费用有如下特点:1附加在主业之上,不能独立存在。也就是说,价外费用在依附于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价款上的附加权利或额外收益,与主业务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性,不能独立存在。2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收入费用配比。也就是说,价外费用一般而言,无相对独立的成本,

4、不能单独计算成本。3收取的方向具有单一性。即价外费用是销售方基于向购买方收取的额外费用。4价外费用的开票方为销售方。销售方接受委托代收的款项,且票据为委托方开具,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三、问题分析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金既有购买方付给销售方的,也有销售方付给购买方的。因此:1销售方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销售方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明显不能算作价外费用。那应不应该交增值税?开具什么样的票据呢?(1)交易行为实质上未发生产生的违约金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但因甲公司(销售方)单方违约,因未给乙公司(采购方)供货而支付给乙公司违约金。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甲公司与乙公司彼此

5、之间既没有销售货物也没有发生应税服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畴。因此,依据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该违约金也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2)交易中产生的违约金比如销售方甲公司提供给购买方乙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乙公司要求而支付的违约金。若甲公司开具完增值税发票,此部分违约金可作为销售折让处理。若甲公司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甲公司可以直接按收款净额确认收入并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采购方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1)交易行为实质上未发生产生的违约金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但因乙公司(采购方)单方违约,解除购销合同支付给甲公司(销售方)的违约金。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

6、号文,甲公司与乙公司彼此之间既没有销售货物也没有发生应税服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畴。因此,依据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该违约金也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2)交易中产生的违约金比如采购方乙公司因未及时向销售方甲公司付款而支付的违约金,此部分违约金就是税法意义上的价外费用,甲公司应确认收入并按产品或服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并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当然,实务操作中,对交易行为实质上未发生而产生的违约金,因付款方担心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而积极索要发票,收款方也有开票交税的情况,很多税务机关也是默许的。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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