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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营改增细则(一)
导读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已经公布,文件内容较多,小陈税务就个人学习的一些笔记做了整理,难免有理解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老师指点,以后将形成书稿,谢谢各位支持。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小陈税务: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的界定:试点纳税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
(一)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三、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特别提醒,不缴纳营业税说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小陈税务: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同时满足):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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