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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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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2014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1、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福利费(如食堂、通信费等)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享受的各项福利费待遇,不得在税前列支。 2、问:企业组织(免费或差额)旅游,员工家属随行,家属享受的部分按何种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因企业组织员工家属(免费或差额)旅游,企业支付的家属旅游费用部分,应并入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问:个人通过继承、遗产处分及离婚析产等形式得来住房,出售时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1)个人转让继承、遗产处分及离婚析产等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按发生继承、遗产处分及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如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2)个人转让继承、遗产处分及离婚析产等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3)继承、遗产处分及离婚析产等房屋,其购置时间按照继承、遗产处分及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4、问: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时限如何掌握?家庭成员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 答:(1)“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①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②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包括未成年子女。 5、问:企业个人股东在注册资本未到位之前发生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税务部门应根据股东实缴的资本占公司全部实缴股本的比例计算确定其对应的应分享财产,并据此计算其转让所得。(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各股东只要按照约定的期限出资,在未足额实缴资本前都按照认缴资本的比例行使各种权利。) 6、问:实际执行中发现部分合伙企业实际分配并非按其出资比例来确定,如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约定了一定的奖励办法:1、按其管理的资产总额按月或按季定期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2、按合伙企业产生的利润在按出资比例分配前,按约定的比例先予奖励分配,为此打破了按出资比例分配计算的一般规定,为此产生了税收问题:对奖励的管理费用作为费用化扣除还是作为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处理?是否并计受奖励合伙人的所得额? 答:根据《关于印发<</SPAN>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的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奖励的费用不能作为管理费用在合伙企业扣除,对奖励的管理费用作为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处理,并计受奖励合伙人的所得额。 7、问: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操作依据如何掌握? 答:对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备案与清算,在总局未出台政策规定之前,暂参照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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