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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与退税不能混淆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194752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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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营改增”后:纳税与退税不能混淆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在营改增全面推进过程中,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涉税事宜。前不久,一家企业询问:该企业今年4月收到预售房款1000万元,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5月纳税申报期延长,在5月申报期内,该企业因业主原因退回100万元购房款。按照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在营改增后因发生退款,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企业能否在5月申报缴纳4月的营业税时,直接按冲抵5月退款后的余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为了准确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弄清相关税收规定并对照处理:首先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税种、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法定的。该企业4月收到的1000万元预售房款,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其当期的纳税义务已发生,企业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履行税款缴纳义务,不能因为营改增税制的调整而改变法律规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方式和申报办法。因此,企业不能将4月取得的预售房款与5月的退款合并进行纳税处理,申报缴纳营业税,而必须按照企业当月实际取得的预售房款(当月实际收到预售款当月实际退房款)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3、其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同时,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申报纳税期限是法定的。营改增前的相关涉税处理必须按照营业税的规定执行,纳税人不能擅自改变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足额申报缴纳,若企业为了一时方便,将4月的预售收入抵减5月的退房款后申报缴

4、纳4月的营业税,虽然国家税收最终未受影响,但在将来的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时,将承担“加收滞纳金”潜在的法律责任风险。因此,企业必须严肃对待营改增时期相关退款涉及的退税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最后,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了试点前发生业务相关涉税处理规定,即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退税办理是有规定的。各税种税款的计算、申报、征收都有法可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同时,纳税人依法、依规需办理退税时必须按照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退税程序和方法进行,两种业

5、务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规定和管理方法,不能混为一谈。因此,该企业5月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预收房款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对营改增前已申报纳税而在营改增后发生退款涉及的退税问题,必须单独向原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企业不得在4月的计税收入中自行扣除。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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