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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纳税人从事鲜活肉蛋批发-可否部分业务选择享受免税权-部分业务选择放弃免税权?(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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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解惑】纳税人从事鲜活肉蛋批发,可否部分业务选择享受免税权,部分业务选择放弃免税权?(老会计人的经验) 济南市某纳税人从事鲜活肉蛋的批发零售业务,其主要客户为酒店类餐饮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备案免税后,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6年5月1日,餐饮业营改增后,由于该纳税人的客户经营规模不大,基本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该纳税人提供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完全适应客户需求。 2018年1月,该纳税人与济南市著名的餐饮企业“银德利国快餐店”达成肉蛋配送合同,合同约定该纳税人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此一来,该纳税人的客户既有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也有只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企业。这种情况下,该纳税人是否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部分业务选择享受免税权,部分业务选择放弃免税权?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条款失效])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因此,该纳税人对所经销的鲜活肉蛋产品或者全部放弃免税权,或者全部享受免税权,没有其他选择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对财税〔2007〕127号文件放弃免税权的时间规定进行了废止。2009年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虽然后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多次修订,但是关于对纳税人放弃免税后再次申请免税的时间限制,没有调整,都是36个月。 该纳税人新签合同需要放弃免税权,势必造成其他供应合同也放弃免税权,这显然对纳税人不利,怎么解决? 该纳税人可以新注册一个经营鲜活肉蛋的企业,将免税业务和放弃免税的业务分解到不同的公司里去,一个公司享受免税政策,一个公司放弃免税权,充分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利益最大化。 当然,这也要求该纳税人相关业务必须严格核算,不能混淆,避免给自身带来涉税问题。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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