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程序是执法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现在有种论调在税务干部,尤其是基层一线的税务干部们非常流行,觉得现有政策放的太开,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太容易,犯罪分子领了票连夜开完就跑,作为给犯罪分子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经手人,一线税务干部认为执法风险太大。这种结论是对的吗?这个结论是错的,分析如下。领票容易的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这个文件里还涉及了其他的简化程序,暂且不谈,咱们就拿不超过十万元版的发票不需要事前实地查验举例。因为大家觉得纳税人拿票容易了,是和以前作比较,以前申请专票是要实地查验的。觉得有风险的逻辑我们不谈政策制定的效果好不好,只分析税务干部对这个政策执行后为什么觉得有风险。认为有风险的逻辑是:纳税人恶意领取发票,连夜开完了就跑,开出去的发票是虚开,开发票的人是违法的是犯罪分子,那么犯罪分子手里拿的发票是从税务干部手里取得的,给犯罪分子开票
3、的税务干部风险很大啊。对有风险逻辑的批驳对这个风险逻辑,我开始想用“分析”两个字,因为分析两个字会显得比较谦逊,但后来还是诚实的选择了“批驳”,因为对这个逻辑我自己的观点还是比较鲜明,就是认为它是错的。首先,这逻辑错在混淆了权责。或者说没有权责的边界。税务机关的职责是什么,对于发票来说,我们是管理部门,发票的管理包括了向纳税人发出,也包括对纳税人使用的管理。但是对使用的管理,是说发现纳税人错误使用或者虚开发票之后进行管理,纳税人错开或者虚开的后果归属于税务人,就像有人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的后果由杀人者承担,而不是公安机关承担。将纳税人虚开的行为归属到税务机关管理责任就是混淆权责。其次,如果虚开发
4、票是目的,取得发票视为手段,那么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才能产生风险。什么叫因果关系,就是说税务干部要在给恶意虚开的纳税人有执法风险,仅仅有纳税人虚开还不够,虚开的实现必须是税务干部开出专票行为所衍生出来的直接后果,达到了目的的实现,换言之,能不能说,纳税人虚开是因为税务干部供票,专票本身在虚开里只是一样工具,就像虚开的时候还需要打印机吧,能说卖打印机给虚开纳税人的也有风险吗?再例证一下,用刀杀人的时候,刀在这个事情里是必备的,能说不知情的卖刀人在杀人案里有风险吗?所以我用了批驳,这个逻辑用生活经验细想一下就能想的通,甚至不需要更多的法理分析,可是为什么这个逻辑还有它存在的空间,甚至还是个不小的存在空间,是不是因为这样做最简单,用管不好是因为文件放得开这理由拿去搪塞去推诿。这样的似是实非得理由还是不要再用为好。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