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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税: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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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浙江地税: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业务概述 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转让土地使用权、存量房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转让方和承受方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承受方)》适用于在浙江省(不含宁波)范围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涉及的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受赠人申报)的申报;《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转让方)》适用于在浙江省(不含宁波)范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存量房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印花税的申报。不同坐落地址的房屋、土地应分别申报。个人房屋交易中涉及税收优惠办理的,在该表中同时进行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申报附报资料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4号公告)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存量房交易的转让方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填报《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转让方)》(SB017);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填报《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承受方)》(SB016)。以上表式各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转让方和承受方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理纳税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与纳税有关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付款凭证,与个人减免申报有关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办理涉及存量房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业务的,应提供原房屋(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或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原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具体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4号公告。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无价格争议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上门申报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涉及个人房产交易减免税申报备案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费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税友龙版》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涉及存量房交易的进行价格评估;有价格争议的,进行价格核定后确定计税价格重新进行申报;无价格争议的,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产生多缴税款可以作退税或抵税处理;涉及个人房产交易减免办理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在申报表“个人房地产交易减免税办理意见”栏签署“同意办理”意见并盖章。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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