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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注意事项(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193930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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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注意事项(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关于雄安新区的“千年大计”甫一发布,引起了各界热烈反应,特别是工商企业界。已经有多家央企表态响应国家政策,准备搬迁至雄安新区,这一决策不可避免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的问题,其中4个事项值得计划或正在开展政策性搬迁的企业重点关注:一、何种搬迁情形属于“政策性搬迁”?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3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并列举

2、了国防外交需要、公共基础设施需要、公共事业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和旧城区改建需要5种具体情形和兜底条款。因此,如果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例如是出于靠近原料产地或市场、人工成本、能源动力等商业原因实施搬迁,则不适用40号公告第15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的特殊处理方式,其搬迁中取得收入和发生损失按一般企业所得税原则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搬迁完成年度如何确定?搬迁完成年度是40号公告提出一个重要概念。该公告第16条规定:“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因此

3、如何确定搬迁完成年度决定了何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40号公告规定,详细规则为: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例如某企业从搬迁开始已满5年仍未完成,则第5年视为搬迁完成年度;3.为防止企业故意迁延搬迁完成年度以递延纳税义务,如果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或者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的,视该年度为搬迁完成年度;4.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例如某企业2016年开始搬迁时未停止生产,2017年才停产,则搬迁年度应从2016年而非2017年起算。三、企业怎样选择

4、搬迁损失的处理方法?如果搬迁发生损失,按40号公告第18条规定,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是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前一种方法可以一次扣除,但如果形成亏损需要受到5年法定弥补期限的限制,因此适用于预期未来盈利能力较强,能够足额弥补亏损的企业;后一种方法分3年扣除,如果某年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可能会比前一种发票提前交税,但是如果形成亏损,弥补期限跨度较长,因此适用于已有大额待弥补亏损或预期盈利能力较差的企业。四、怎样理解关于从法定亏损弥补年度中减除停止生产经营年度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定亏损弥补年度为5年,考虑到政策性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

5、中可能处于停产状态,不可能产生用于弥补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仍然按5年期限弥补亏损有失公平,因此40号公告允许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企业,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例如,某企业2012年发生亏损,按规定应在2017年之前弥补,但2013-2016年因发生政策性搬迁而停产,则可以从5年期限中减除搬迁年度次年(2014年)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2015年),该企业此项亏损实际可以在2019年之前弥补。需要注意,如果边搬迁,边生产,因为企业在搬迁中仍然产生可弥补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仍然应严格按照5年法定期限弥补亏损,而不能从中减除搬迁期间所跨年度。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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