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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417-2022 特色田园乡村建设标准(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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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1.020 CCS P 50 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XX/TXXXXXXXX 特色田园乡村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Characteristic Pastoral Countryside (报批稿)2022-XX-XX 发布 2022-XX-XX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DBXX/TXXXXXXXX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和定义.4 4 基本规定.5 5 特色产业.6 5.1 产业培育.6 5.2 产业融合.6 5.3 品牌打造.6 5.4 增收就业.7

2、 6 特色生态.7 6.1 生态保护.7 6.2 生态修复.7 6.3 资源化利用.8 7 特色文化.8 7.1 资源挖掘.8 7.2 特色保护.8 7.3 活化传承.9 8 田园风光.10 8.1 自然基底.10 8.2 村景关系.10 8.3 空间形态.10 9 田园建筑.11 9.1 空间载体.11 9.2 建筑功能.11 9.3 建筑风貌.11 9.4 建筑体量.12 9.5 建筑材料.12 10 田园生活.12 10.1 公共设施.12 10.2 道路交通.13 10.3 市政设施.14 11 美丽乡村.16 11.1 公共空间.16 11.2 绿化景观.17 12 宜居乡村.18

3、12.1 新建农房.18 DBXX/TXXXXXXXX II 12.2 外观整治.20 12.3 院落空间.21 12.4 风貌要素.21 12.5 绿色低碳.21 13 活力乡村.22 13.1 党建引领.22 13.2 共同缔造.22 13.3 文明乡风.22 DBXX/TXXXXXXXX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乡村规划建设研究会、江苏省城镇与乡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省城乡发展研究中心、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

4、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岚、梅耀林、路宏伟、曾洁、崔曙平、闾海、王菁、葛大永、李竹、陶韬、富伟、顾萌、刘家麟、仇璟 DBXX/TXXXXXXXX 4 特色田园乡村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其他类型的乡村建设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50013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T38353 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GB/T39904 区域品牌培育与建设指南 GB/T40995 村镇照明规范 GB/T5134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CJJ/T246 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TD/T1062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 DB32/346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T4077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技术规程 DB32/T4230 重点流域

6、农田化肥用量定额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特色田园乡村 characteristic pastoral countryside 特色田园乡村是立足乡土社会、富有地域特色、承载田园乡愁、体现现代文明的当代乡村。围绕“特色”“田园”“乡村”三个核心要素,打造特色产业、特色生态、特色文化,塑造田园风光、田园建筑、田园生活,建设美丽乡村、宜居乡村、活力乡村。3.2 DBXX/TXXXXXXXX 5 自然村 village 空间边界相对清晰、聚落空间相对集聚、人口规模相对适度、社会联系相对紧密的空间,由1个或多个村民小组组成。3.3 村景关系 village-landscap

7、e relation 村庄与周边山体、水系、田园、植被等景观要素的空间关系,包括平面空间关系和立体空间关系。3.4 田园建筑 rural public building 村庄中的非农房建筑,包括公共生活、公共配套用房和生产用房。3.5 标识小品 sign items 村庄中既有实际功能,又能对空间景观起到点缀作用的设施或物品,包括指示牌、道路标志、座椅、灯具、雕塑等。3.6 农房 rural housing 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以居住为主的建筑物。3.7 新建农房 new-built rural housing 在统一规划选址的区域内,以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模式进

8、行整村或组团建设的农房。4 基本规定 4.1 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范围一般为单个自然村及其周边相关联的生态生产空间、自然山水田园等共同组成的相对完整、独立的区域。4.2 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应突出以农为本,将特色产业作为建设重点,培育特色主导产业、发展乡村新兴产业、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应高度重视粮食安全,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开发建设活动等违法用地行为。4.3 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应量力而行、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村庄所处的区位条件、自然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需求,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建设重点和建设方式。4.4 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应坚持村民主体,让原住村民充分获得由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带来的收益,严禁将

9、原住村民搬离进行过度商业开发或旅游开发。应尊重村民意愿,引导和调动村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4.5 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应推动绿色发展,保护村庄生态环境,严禁在生态红线管控范围内开展开发建设活动,严控村庄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建设中注重节能、环保、低碳材料和工艺的运用,发挥乡村生态价值。4.6 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应加强长效治理,在建设中选择经济适用、易于维护的材料和设备,充分发动村民参与村庄运营和维护。DBXX/TXXXXXXXX 6 5 特色产业 5.1 产业培育 5.1.1 村庄应依托自然禀赋和特色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特色种植(养殖)业、农副产

10、品加工和深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等一个或多个特色主导产业。5.1.2 村庄应重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进行规模经营比重应达到 60%以上。5.1.3 现代农业发展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的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组织化水平。5.1.4 现代农业发展应结合区域发展战略,立足自身基础条件,优化生产力布局,合理确定发展重点和类型。5.1.5 特色种植业发展应保护和开发利用乡村种质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粮食和经济作物、鲜食果品蔬菜、茶叶、花卉苗木、蚕桑、药材等种植生产。5.1.6 渔业养殖应根据产业发

11、展的区域格局,结合村庄资源禀赋及发展条件,合理确定重点发展方向。5.1.7 畜牧养殖业发展应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牧循环利用、动物防疫安全协调,在保障猪肉、鸡蛋和鸡肉供给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养殖。5.1.8 手工业发展应挖掘本土文化,利用乡村传统工坊、乡村车间、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载体,发挥乡村能工巧匠的作用,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5.1.9 乡村旅游发展应注重结合当地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市场,培育旅游品牌、企业,建设服务配套设施,打造特色鲜明、品质优良、价格合理的乡村民宿。5.1.10 村庄应引导和鼓励村民及有关主体拓展电商、订单农业等多元化、多渠道的农业生产经营和销售模式,避免盲目生产,实

12、现特色产业和优势农产品销售额增长。5.2 产业融合 5.2.1 村庄应促进农业内部不同类型产业的联动组合,加强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生物质能利用、农业生态旅游等产业间的链接,形成跨企业、跨农户的复合型循环农业经济联合体。5.2.2 村庄应以农业等特色主导产业为基础,采用“生态+”“互联网+”等方式有效延伸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5.2.3 村庄应依托特色主导产业,深入挖掘农业农村的多元功能和价值,促进一二三产业及其衍生的新产业新业态发展。5.2.4 针对农业休闲资源条件突出的村庄,应因地制宜探索培育“农业+”等新业态,延伸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5.2.5 产业融合应与新型城镇化、农村人居

13、环境整治提升、农村住房条件改善等工作联动发展,探索产村融合发展新模式。5.2.6 产业融合应与区域特色风貌塑造、全域游赏线路开发和特色田园乡村示范区建设联动,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格局,实现村庄串点连线成片和产业联动发展。5.3 品牌打造 5.3.1 参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打造应符合区域品牌培育与建设指南GB/T 39904,培育形成品质优良、特色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DBXX/TXXXXXXXX 7 5.3.2 具有地域特色和竞争力的农产品品牌打造应做强传统优势品牌,培植新的精品品牌,推动有关产品入选省级及以上农产品品牌目录。5.3.3 村庄应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创新品牌传播机制,促进农产品品

14、牌流通,提高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5.4 增收就业 5.4.1 村庄应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之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为农民所共享,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5.4.2 村庄建设运营应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借助合作社、村企等平台参与乡村建设发展等方式,探索适宜模式,提高市场化运营程度,形成较稳定的收入来源。5.4.3 村庄应吸引合作组织带头人、高校毕业生、城镇企业主、农业科技人员等各类人才下乡创业,促进农民就业创业,产生明显的带动增收就业效应。5.4.4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应提高农民在租金、土地流转收益、企业务工收入、合作社股份分红、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收入。5.4.5 村集体应注重增强经

15、济活力,使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长幅度高于本县(市、区)平均水平。5.4.6 村庄应根据本地乡村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6 特色生态 6.1 生态保护 6.1.1 村庄应对周边自然生态格局进行整体保护,并符合下列要求:a)湖荡水网地区村庄应重点保护好河流、湖泊水体环境和生态岸线,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走向和边界形态。b)丘陵地区村庄应重点保护好山体的植被和生物多样性。c)平原沃土地区村庄应重点保护好土壤环境,在合理的资源承载力下科学配置农业生产制度,保护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6.1.2 村庄应对内部及周边各类自然生态要素进行保护,并符合下列要求:a)保护村庄水系,控制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

16、业对水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滨水地区的建设活动。b)保护村庄周边山体,严禁开山、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山体的行为。c)保护村庄周边及内部的林木,未经许可不得砍伐,鼓励育林、提升林地覆盖率。d)保护圩田、垛田、茶田、果林等依托自然生态而形成的农业空间形态,体现不同地域的传统耕作文化。6.2 生态修复 6.2.1 水源地及周边环境应得到有效保护和修复,确保饮用水安全。6.2.2 水环境经修复应符合下列要求:a)河道、沟塘应相互连通,河道无淤积。河道、沟塘无生活、生产污水排入,农田水口应作标识牌。b)水体清洁无黑臭,有害水生植物、垃圾杂物和漂浮物应得到及时处理。6.2.3 矿山应进行生态修复恢复为生态

17、绿地、耕地、林地等,符合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技术规程 DB32/T DBXX/TXXXXXXXX 8 4077 的规定。6.2.4 农田生态修复应符合下列要求:a)推广有机肥使用,化肥农药使用应实现减量化,主要农作物化肥施用量应符合重点流域农田化肥用量定额DB32/T 4230的规定。b)受到污染的耕地应通过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障碍因子消除等技术进行修复,实现安全利用。c)通过土地平整、建设水利设施等方式推动土地综合整治,提升耕地质量。6.3 资源化利用 6.3.1 农作物秸秆应采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治理应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模式。废旧农膜应实现回收利用

18、,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应实现无害化处理。6.3.2 生活垃圾处理应强化源头分类减量、有机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其他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分类后的有机垃圾应采用多元方式资源化利用,不可回收利用垃圾宜纳入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妥善处置。6.3.3 农田退水、水产养殖尾水、畜禽养殖污水、农村生活污水等应经净化处理后进行资源化利用,无法利用的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河道。可利用土地面积相对丰富的地区宜使用包括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稳定塘等技术对污水进行生态化处理。6.3.4 水冲式厕所粪污应进行集中处理,处理后进行就近就地利用。不具备污水设施集中处理的,应通过化粪池、沼气池等无害化处理,处理后可采用液态利用、固态利用等资源化利

19、用方式。7 特色文化 7.1 资源挖掘 7.1.1 村庄应系统调查识别内部及周边的物质文化遗存,在保护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和利用,重点包括以下类型:a)历史文化名镇、名村;b)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组群;c)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d)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园林;e)古井、古桥、古树名木、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f)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g)历史文化线路、廊道和网络沿线资源。7.1.2 村庄应系统调查和研究阐释乡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系统梳理乡村发展演变的历史脉络,整理戏曲、曲艺、民间手工艺、特色民俗、历史人物及事件

20、、地名文化等。7.1.3 村庄应注重从乡村及所在区域的传统民居、园林建筑、宗教建筑、宗祠中提炼地域文化元素和符号。7.2 特色保护 7.2.1 村庄应对各类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实施原址保护,符合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7.2.2 村庄应保护体现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组群)的核心价值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DBXX/TXXXXXXXX 9 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7.2.3 村庄应对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应制定分类保护措施:a)对于村落中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应采取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等保护措施,尽量采取原材料、原工艺进行

21、修缮改造;b)对有一定保存价值、传统风貌较好的砖窑厂、面粉厂、酒厂等近现代工业遗产应保养修缮并对周边环境进行整治;c)对围堤、河闸、引水渠等水利灌溉设施以及粮仓等农业设施应进行修缮及利用;d)对村内革命烈士故居、战斗遗址、指挥场所等红色文化的空间载体应进行保护,采取修缮措施,恢复传统风貌,彰显红色文化;e)对大礼堂、供销社、邮局、电影院、知青生活点等能够体现一定时期生产生活特征的建筑等应进行保护。7.2.4 村庄应重视保护乡村街巷肌理、水系形态、空间尺度、景观环境和环境要素,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a)对牌坊、碑刻实行就地保护,及时修复和稳定加固破损的牌坊或结构不稳定的牌坊;b)对暴露室外的碑刻

22、建立必要的保护遮挡设施,避免直接遭受风雨侵蚀,零散碑刻可采取馆藏或集中保护展示的方式;c)对保存较为完整且仍在使用的码头和驳岸,采用传统材料进行修缮整治;d)结合古桥、古井修缮周边环境,设置标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及时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材料进行修复;e)对古树进行挂牌保护,设置保护标识并定期进行养护,严禁砍伐破坏。7.2.5 村庄应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7.2.6 村庄应重视中华优秀传统农耕文化、传统民间习俗、传统营造技艺、地方戏曲、经典传说、名人典故、红色记忆、手工制作、地名文化等非物质遗产的有效保护,使其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特色资

23、源。7.2.7 传统村落应保护体现其特点的关键性因素,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村落地形地貌、街巷走势等空间尺度,展现其中蕴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观环境的空间关系和形态。7.3 活化传承 7.3.1 村庄建筑应因地制宜使用本地乡土材料、采用传统营造方式和传统建筑元素进行精细化处理,塑造乡村特色景观。7.3.2 传统建筑和公共空间改造利用应合理展示传统文化,为村庄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配套提供物质载体。7.3.3 村庄应合理引入生态创意、建筑设计、布展艺术等,推动历史文化遗产在“活态保护”中持续焕发活力。7.3.4 村庄应探索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

24、程遗产等保护与发展新路径,合理延续既有功能,促进生态农业、乡村旅游等发展。7.3.5 传统乡土产业应挖掘乡土产业的产品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现代科技、现代设计、现代艺术提升乡土产业价值,彰显乡土文化魅力。7.3.6 乡村旅游产业应运用原创 IP,打造鲜明特色,将文化内容、文化符号、文化故事融入乡村旅游产品开发中,把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纳入展陈展示、讲解体验的设计中。7.3.7 村庄应推动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可持续传承,推广家族传承、师徒传承与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DBXX/TXXXXXXXX 10 的传承人培养模式,设立传承演习场所,推动形成良好的文化传承氛

25、围。8 田园风光 8.1 自然基底 8.1.1 自然基底应得到妥善保护,与村庄相互融合,并符合下列要求:a)保护河湖水系、丘陵山体、自然植被等自然资源,使之与村庄环境、村民生产生活场景融为一体。b)尊重村庄的历史生长脉络,保留不同历史时期自然环境所塑造的村庄形态、自然肌理、空间布局。8.1.2 自然基底应在村庄景观中得到利用和彰显,远景、中景、近景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a)远景应展现连续、完整的自然格局和田园景观,不宜有负面景观。b)中景应塑造村庄与大地景观、自然风光的和谐关系,包括空间关系和色彩关系。c)近景应营造田园生活氛围,在村口、埠头、庭院等空间中应采用本地植物、乡土建造材料、旧农具、老

26、物件等体现自然和地域特色。8.2 村景关系 8.2.1 村庄轮廓线应充分体现村庄整体轮廓与自然田园景观的和谐关系,利用地形变化和建筑组群营造丰富的轮廓线,不同地形地貌的村庄轮廓线应符合下列要求:a)地形平坦的村庄应利用高大的树木(构筑物)和屋顶形成变化丰富的轮廓线。b)水网地区村庄应控制好建筑与水体的关系,形成临水、近水、望水等不同的空间关系。c)丘陵山地村庄应依山就势,利用地形起伏变化形成层次分明的轮廓线。8.2.2 建筑组群应充分结合自然和田园景观,营造丰富多样的空间形态,并符合下列要求:a)顺应地形地势和自然环境,利用地形起伏,结合河塘、高大树木、桥、塔等特色资源和标志物,通过一定的设计

27、手法营造错落有致的组群形式。b)传承发展传统特色空间形式,合理延续村庄传统的院落空间、街巷空间及特色廊道。c)满足村民现代的交通和生产生活方式需要,便于村民生活、休闲、交流的开展。8.2.3 公共空间序列应通过公共空间廊道和公共活动节点的组织,营造人在行进过程中可观可感的田园景观,并符合下列要求:a)公共空间廊道应结合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主要出行线路设置。b)公共空间廊道应结合地形地貌、田园风光、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和传统空间肌理,通过高低、收放、虚实等手法,形成步移景异的空间景观。c)公共空间节点应富于变化,不宜平铺直叙。8.3 空间形态 8.3.1 特色田园乡村规模应适度,户数一般不宜小于 10

28、0 户,不宜大于 500 户,建设范围宜控制在 12 平方公里,不同类型村庄宜符合下列要求:a)自然村应遵从既有的规模尺度,可由若干村民小组共建,总规模一般不宜小于100户。b)自然村(规划新建)或自然村(集聚提升型)规模不应过大,集聚需求较大应以50100户为单位,分割为若干规模适宜的居住组团,但总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户。DBXX/TXXXXXXXX 11 8.3.2 自然村(规划新建)和自然村(集聚提升型)选址应充分尊重地形地貌、气候、水资源等自然资源条件,顺应所在地域的村庄布局特征,并符合下列要求:a)符合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衔接要求,涉及风景名胜区、历

29、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村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b)在地质稳定、环境安全的地段选址,避开滑坡、地陷、崩塌、行洪区、蓄滞洪区等存在地质、自然灾害隐患的区域。c)尊重村民意愿,有利于生产组织,方便村民生活,便于设施配套。自然村(规划新建)应充分考虑交通条件、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等设施配给的经济合理性;自然村(集聚提升型)应在老村周边相对集聚扩展,不应过度分散。d)靠近自然水系、林地等生态资源以促进小气候改善、环境净化及景观塑造。e)避开变电站、天然气调压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35kV以上高压走廊、输油输气管道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环境安全防护区,距离高等级公路应符合防尘、噪音等要求,满足声环境质量

30、标准GB 30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的要求。8.3.3 村庄布局应自然有机、疏密有致,并符合下列要求:a)自然村(集聚提升型)的扩建部分应妥善处理好与老村庄在空间肌理、空间尺度、街巷格局、建筑体量、建筑色彩等方面的空间关系。b)自然村(规划新建)的边界应有机自然,不宜简单、机械、生硬,应以现状地形地貌和景观特色要素为脉络,因地制宜形成各具特色的村庄布局和形态,不宜采用城市小区布局模式或机械的“兵营式”“行列式”布局。9 田园建筑 9.1 空间载体 9.1.1 田园建筑应优先利用村庄中的闲置建筑,为村庄的产业发展和公共配套服务提供物质载体,利用前应进行安全性鉴定,并符合下列规定:a

31、)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且确需保留使用的,应按现行标准进行加固。b)经鉴定不需加固的,可根据实际需求整治后直接利用,或重新组织内部空间。c)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改扩建,使其适应新的功能。9.1.2 村庄闲置建筑确无保留价值的,可根据村庄建设发展和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现状建设用地条件,将其拆除后原址新建。9.1.3 对于有条件选址新建的田园建筑,应选址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结合大树、古桥、码头等村中既有的聚集场所布置,形成具有标志性的村落公共空间。9.2 建筑功能 9.2.1 田园建筑应达到村庄基本的公共设施配置标准,保障村民基本的生产生活需求。9.2.2 田园建筑应结合村

32、庄的发展阶段,兼顾村民及游客等不同使用人群,配置具有乡村特色的公共服务功能。9.2.3 与产业相结合的田园建筑,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宜加以复合化利用,为村庄创造更多元的公共空间。9.3 建筑风貌 DBXX/TXXXXXXXX 12 9.3.1 田园建筑的形式应传承当地的历史文化、发扬地域特色。宜提取山形水势、乡村文化、传统建筑形体等要素,展现地域特点。宜采用乡土材料,合理运用建筑表现手法,体现乡土特色。9.3.2 标识性田园建筑应鼓励通过结构、材料和工艺的创新性表达、现代简洁的表现手法等方式在村庄中凸显自身的特点,并与村庄整体风貌相协调。9.3.3 田园建筑的色彩应与自然环境、山水田园格局

33、相协调,不宜与村庄整体风貌反差过大。鼓励从地域传统建筑中提炼,突出地方材料的本色。9.3.4 村庄中风格突兀的田园建筑,宜通过建筑立面整治,减少对村庄整体风貌的影响。9.4 建筑体量 9.4.1 田园建筑宜采用低层坡屋顶形式,建筑层数不宜超过 3 层,有条件地区可采用院落式布局,形成错落有致的空间关系,尊重并延续村庄传统格局和空间尺度。9.4.2 田园建筑应顺应自然地形地貌,进退开合、错落有致,单一立面不宜连续过长超过 80m,避免建筑体量造成对周边重要自然景物的遮挡。9.4.3 确有功能需要的大体量田园建筑,应将建筑尺度化整为零,与周边建筑在空间尺度、建筑体量等方面取得协调。9.5 建筑材料

34、 9.5.1 田园建筑应尊重地方传统,宜沿用传统建造技艺,通过采用传统乡土材料形成建筑的乡土韵味。9.5.2 采用新工艺及新材料建造田园建筑时,应符合气候环境、建造条件、施工水平等因素的要求,并与乡村风貌特色相协调。9.5.3 田园建筑在外墙和屋顶使用新型材料时,应满足经济实用性、可施工性、耐久性、维护便利性方面的要求。9.5.4 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田园建筑应鼓励采用装配式、绿色低碳的建筑结构与材料。10 田园生活 10.1 公共设施 10.1.1 公共设施应优先保障行政管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基本服务功能,按“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配置,满足村民基本的生产生活需求,实现城乡基本公

35、共服务均等化。10.1.2 村庄在满足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应根据村庄文化彰显、村民文化娱乐和产业发展需求提供特色化的公共服务,符合下列要求:a)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历史文化氛围浓厚的村庄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增加乡村记忆馆、村史馆等作为文化展示、彰显和传承的载体。b)充分考虑村民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需求,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所、文化活动室等配套电影放映、图书阅览、文体活动等功能。c)产业特色鲜明的村庄宜配套建设乡村客厅、文旅驿站等经营性服务设施,为特色农产品展销、工艺展示、游客体验等功能提供空间载体。d)应充分考虑互联网时代村民生活生产的新需求,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型乡村服务设施。10.

36、1.3 性质相近、联系紧密的公共设施宜合并设置、实现空间复合化利用。DBXX/TXXXXXXXX 13 10.1.4 公共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布局在村民出入方便、使用便捷的地区,符合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中对乡村生活圈的规定。位于城镇近郊的乡村应与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实现设施共享。b)应优先在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的村庄集中建设,部分面积较大、村民分布较散或交通不便的村庄,可通过增设服务点或者定期流动式服务的方式,增加公共服务的便利性。c)应采用点状和带状的布局形式,点状布局应结合公共活动场地,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带状布局应结合村庄主要道路形成街市。10.2 道路

37、交通 10.2.1 道路布局应经济适用、简单有效,充分尊重并利用现有乡村道路走向,根据需求对现有道路进行路面修补、打通断头路。10.2.2 新建道路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a)道路线型应顺应地形地貌和村庄形态肌理,不宜生硬地设置外环路,不宜简单使用中轴线、方格网、几何图形等城市小区的道路布局方式。b)道路走向应与山林、农田、溪流、村落有机融合,形成较好的景观效果。10.2.3 道路宽度应综合考虑村庄规模、村民出行、产业发展需求、道路两旁建筑功能等因素,宽窄适宜,并符合下列要求:a)村庄主要通车道路宽度宜控制在5m7m,其他通车道路宽度宜控制在3m5m,非机动车道宜控制在2m3m,对于规模较大、因

38、产业发展需要交通量较大的村庄,主要通车道路可适度拓宽。b)公共建筑旁的道路可适当加宽步行空间,绿地旁的道路可借用绿地作为步行空间,离农房较近的道路可适当布置绿化保护私密性。c)宜结合现状建设用地在确有必要的路段适度拓宽,形成会车、临时停车等弹性空间。d)不应采用宽绿化隔离带、机非分离、景观大道等城市道路断面形式。10.2.4 道路铺装应安全、实用、生态,采用与环境景观相协调的路面材质,并符合下列要求:a)主要车行道路铺装材料应选择水泥、沥青、混凝土等材料。b)非机动车通行为主的道路应因地制宜采用碎石、砖块、瓦片等乡土材料铺设。c)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村庄道路路面应当综合考虑村庄风貌保护要求选定。

39、d)村庄休闲步道应充分考虑适老化设计,采取平整场地、防滑处理等措施。e)有农业观光、休闲旅游等需求的村庄,其主要游赏道路可采用木栈道、生态塑胶步道等铺装形式。f)以观光为主的乡村道路宜结合乡村的田园风光、特色产业、路旁景观等设置有趣味、简洁明快的路面标识。g)不宜为了体现乡土气息而过度使用乡土材料进行路面铺装,造成路面凹凸不平,影响日常生产生活的便利性。10.2.5 道路边界应采用花坛、边沟等生态、集约、经济的方式,将道路与路旁的农田、水系、村庄适当分割,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不宜采用树池、路缘石等形式,确需采用的应采用乡土化的处理手法。10.2.6 道路应充分考虑安全,符合下列要求:a)临

40、水临涯路段应完善安全生命防护设施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符合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要求。b)在视线不佳或人车交织较多的路段应通过设置减速标志、区分铺装材料划定人行空间等方式,适当限制机动车速度。DBXX/TXXXXXXXX 14 c)村庄主要道路和公共活动场地应合理设置路灯照明,设置间距宜为20m40m,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宅间道路宜选用不同高度的路灯,并避免路灯照明对村民生活生产造成影响。条件允许的村庄宜采用太阳能路灯、风光互补路灯,或采用电子节能灯、LED灯或无极灯作为光源。路灯设置应符合村镇照明规范GB/T 40995的规定。10.2.7 道路绿化应与田园景观充分

41、融合,并符合下列要求:a)田园风光较好的路段两旁应保留大地景观的完整性,不宜设置过多遮挡视线的植被。b)路旁农作物观赏性较强的路段可不设置路旁绿化,采取化田为景的手法。c)长度较长、沿路景观单一的路段宜通过不同色彩、形态、高低植物的配置,形成开阔与遮挡相间的视觉变化。d)植被栽种应自由排布,其排布密度、色彩品种搭配应兼顾车行、骑行、步行等不同通行方式的最佳观赏视角。10.2.8 村庄停车场地应预留弹性、采用生态建设方式,符合下列要求:a)应充分利用街旁空间、杂草地等闲置空间,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局停车场地。集中停车场宜充分考虑村民交通出行路线,结合村庄入口和主要道路,设置在村庄交通便捷

42、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在道路单侧划定路边停车位。b)停车场规模应适度,旅游人口或者外来人口较多的村庄宜根据外来人口规模适度增加停车场地,有农业机械停放需求的村庄宜设置大型运输车辆、农机器械停车场。c)停车场地应实现“一场多用”,与其他功能复合利用。d)停车场地铺装材料应以生态材料、透水材料为主,与车行道材料宜有适当的区分。有条件的村庄宜结合停车场设置一定数量的充电桩,满足新能源汽车使用需求。10.3 市政设施 10.3.1 村庄应优先接入城镇给水管网;不具备接入条件的应建设集中供水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水质监测设备。村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有关规定

43、。10.3.2 村庄居民用水量宜按照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JJT 246 确定;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单层建筑可按 10m 计算,二层为 12m,二层以上建筑每增加一层,水头应增加 4m。当村庄地形高差较大时,应根据供水水压要求和分压供水的需要,设加压泵站或减压设施。10.3.3 村庄给水管网敷设应满足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JJT 246 和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 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a)给水管道宜布置成环状管网,暂不具备成环布置条件或规模较小的村庄给水管道可布置成枝状管网,并充分考虑将来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b)给水管道应沿村庄道路敷设

44、,或平行于村民房屋敷设,管道外壁距离村民房屋外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c)使用年限较长、陈旧失修或漏水严重的管道应及时检修、更换。10.3.4 村庄节水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推广使用喷灌、滴灌、微灌及低压管道灌溉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节水灌溉面积宜达到总耕地面积的 70%以上。b)村庄居民应安装生活用水计量设施,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公共设施节水器具普及率宜达到 100%,家庭节水器具普及率宜达到 95%。10.3.5 村庄应设置消防水源,并满足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 的相关要求。10.3.6 村庄宜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新建村庄、村庄扩建部分应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

45、;已建成合DBXX/TXXXXXXXX 15 流制排水系统的村庄应依据自身条件逐步改造为分流制;确实无法改造的,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10.3.7 雨水收集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a)雨水应优先利用地形自然排放,或选用沟渠、管道收集,就近排入水体;鼓励设置下凹式绿地、生态沟渠等生态设施,控制面源污染。b)雨水沟渠、管道规格应根据各地降雨量与汇水面积确定。沟渠底部宽度不宜小于 150mm,深度不宜小于 120mm;雨水管道管径不宜小于 300mm。雨水沟渠、管道的纵坡不应小于 0.3%。c)沟渠宜优先选择生态植草沟,或采用梯形、矩形断面,可选用混凝土或砖石、条(块)石、鹅卵石等地方材料砌筑;管道可根据

46、需求选用混凝土管或塑料管。10.3.8 村庄应按照因村制宜的原则选择污水治理模式:a)邻近城镇或具备接管条件的村庄,应将村庄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系统统一处理。b)不具备接管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相对集中处理的模式,将村庄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进行处理。c)居住相对分散或管网建设难度较大的村庄,宜采取分散处理的模式,就地就近对单户或多户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d)鼓励采用黑水灰水源头分离的分类收集与治理模式,实现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10.3.9 村庄生活污水水量应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污水排放量可按照用水量的 60%90%计算;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应在确定污水排放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收集率和地下水渗入率对设

47、计水量的影响。10.3.10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7的相关要求。10.3.11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应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62 的规定。10.3.12 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应做到应收尽收;污水管道敷设应按照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的相关规定、参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下列要求:a)污水管道应沿道路或房屋平行布置,应充分利用自然高程从高向低收集污水,按管线短、埋深小、尽可能自流排出敷设污水管道;应尽可能避免穿越硬质道路、农田、河道。b)污水干管管

48、径不宜小于 200mm,污水管道管材宜根据情况选择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高密度聚乙烯(HDPE)缠绕管等材质。c)污水管道敷设在农田下时,应充分考虑机械化耕作对管道的影响。10.3.13 村庄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应满足下列要求:a)农户厕所粪污进入化粪池或强化化粪池经无害化处理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 的要求后,可由农户采用人工或泵提升方式就地分散利用。b)有需求的村庄宜考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尾水利用。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的规定。10.3.14 村庄厕所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a)村庄户厕改造应倡导厕所入户,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应达 100%

49、;户厕改造应与污水治理做好有效衔接。b)村庄应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建设应优先结合村庄公共设施配建;公共厕所数量可根据村庄规模确定,1500 人以下规模的村庄宜设置 12 座,1500 人以上规模的村庄宜设置 23 座。c)公共厕所建设不应低于三类标准,风貌与周边相协调,并满足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GB/T 38353 的相关要求。发展旅游的村庄可结合游客服务中心适度提高公共厕所配置标准,设置母婴室及第三卫生间。公共厕所应配置专门洁具室或管理室,有专人负责打扫和管理。10.3.15 村庄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采用村民弄得懂、易操作、可接受的分类方法,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将生活垃圾分为可

50、回收物、有害垃圾、有机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建立完善的生活DBXX/TXXXXXXXX 16 垃圾分类收运体系。a)可回收物由废品收购站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处理。b)有害垃圾定期统一送到生态环境部门许可的城市危险废物暂存中心或处理企业进行暂存或处理。c)有机易腐垃圾应就地资源化利用。鼓励结合村庄产业特色,采用一村一建或者多村合建的方式,选择适合当地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工艺。d)其他垃圾按“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方式纳入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实行无害化填埋或焚烧处理。10.3.16 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村庄应建有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并根据村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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