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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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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疗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一、医疗设备报废由使用科室向设备科提出申请,填写三联报废申请表,并由科室负责人签名确认。 二、使用科室不得虚报仪器的损坏情况,必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设备才能签署报废意见: (1) 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或维修费用过高 (2) 超过使用寿命或性能低劣,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 (3) 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有关标准20%以上 (4) 机型淘汰,主要零部件无法难以找到 (5)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有不良事件反应。 三、由设备科维修人员对拟报废仪器进行鉴定,在报废申请表上填写意见,上交设备科。使用科室应将报废设备交由设备科,统一集中到指定的仓库保管,等院领导及财政局审批后再统一处理。 四、符合报废条件的报废申请,金额1万元以下的报废申请单报主管院长审批,金额1万元以上的需由院长审批,金额10万元以上大中型设备报废申请需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已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的出售、转让等处理,由财务科负责召集院纪检部门、相关职能科的人员共同参加,报废的资产残值所得的收益,应及时办理财务销帐手续,三联报废单由申请报废科室、财务科财产管理员、职能科各存一份,对报废医疗设备的残值收益交财务科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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