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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是否影响欠税清缴?(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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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破产撤销权是否影响欠税清缴?(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那么,假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欠税予以强制执行,事后是否有可能被法院撤销?如果被撤销,就意味着税务机关先前的扣款行为无效,“扣了也白扣”。一是对“个别清偿”的理解。如果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通过提前清偿优先满足部分债权,则客观上有损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破

2、产法公平清偿的理念。因此,破产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是防范这种“主动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经由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等进行的个别清偿,原则上具有公信力,这种“被动清偿”一般不得撤销。但也有例外。比如,通过虚假诉讼的形式,把主动清偿“包装”成被动清偿,这种情况下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那么,这里的“执行程序”,是否包括税务机关对欠税的依法强

3、制执行?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从法释201322号第十五条的表述来看,执行和诉讼是并列关系,否则没有必要单独列举。因此,在广义上理解,即执行程序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也就是说,只能由税务机关行使,不得申请法院代劳。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属于法释201322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受破产撤销权影响。二是对“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理解。除了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之外,法释201322号第十六条也强调,对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

4、民法院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也属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税会产生诸多不利后果。比如:欠税的滞纳金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如果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对其信誉有负面影响,不利于其生产经营;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在破产申请

5、受理前,及时清偿税款,可以避免高额滞纳金,可以避免行政处罚,有助于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可视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行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破产撤销权不可对抗破产受理前税务机关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在实务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也达成了共识。比如,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温中法20153号)第一条中规定,在债务人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债务人所欠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自行依法征收。纵观纪要全文,对于破产程序前税务机关的自行征收行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不会予以撤销。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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