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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XX公司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
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员工在应聘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 个人简历、入职登记表所载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3. 有吸毒、嫖娼、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或因违法乱纪行为被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4. 经企业制定医院体检不合格或不具有企业所在行业健康要求者;
5. 隐瞒病史或以欺骗方法,取得体检合格的;
6.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任何其他不适合从事企业所在行业的疾病;
7. 亏空、拖欠原单位公款尚未清偿者;
8. 不能提供离职证明者;
9. 与原服务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在本企业服务者;
10. 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11. 曾被本单位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12. 判处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
13. 通缉在案者;
14. 未满16周岁者;
15. 在试用期内有欺骗、隐瞒或任何不诚实行为者;
16. 在试用期内有较重违纪行为者;
17. 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18. 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不符合岗位要求;
19. 累计缺勤达到15个工作日的;
20. 试用期工作目标无法完成者;
21. 试用期评估考核未能通过者;
22. 未能通过业务准则或行为准则考核的;
23. 未能通过医药代表认证RDPAC考试的(详见医药代表认证RDPAC政策);
24. 员工入职后1个月内仍未提供公司要求的入职文件或无法办理规定的入职手续的;
25. 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其他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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