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作为推荐使用的施工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2.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是合同协议书.3。标准化的施工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生效时间.4。通用条款在使用时不做任何改动,原文照搬.5。施工合同的组织文件中,结合项目特点,针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正,使之达到与通用条款共同组成对某一方面问题内容完备的约定的文件是专用条款。6.施工合同范本中为使用者提供了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
2、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标准化附件.二、施工合同管理涉及的有关各方1。通用条款规定,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料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施工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这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4。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定义的工程师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5。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需要撤换工程师,应至少于易人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6.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师易人,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前任的任务
3、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做出的书面承诺。三、施工合同的工期和合理价款1。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通过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内明确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3.招标确定中标后,施工合同协议书内注明的合同价款应为中标人的投标价.4.涉及保密要求直接发包的工程在标准化合同协议书内仍要求填写合同价款.5。合同价款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协商后的价款填写的。6.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的费用,包括发包人补偿承包人施工期间地方税增加需多交纳的款额。7。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
4、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8。费用是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9.通用条款中规定有三类可选择的计价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10.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11。工程承包活动中采用的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属于固定价格合同.12.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通常用于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13.通常用于紧急工程施工的是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的施工合同.14。灾后修复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的工程应采用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的施工合同。15.施工合同的支付程序中是否有
5、预付款,取决于工程的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16。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计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四、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1。订阅合同时形成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除顺序(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施工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解释顺序应在工程清单之前。3。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
6、或不一致时,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五、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1.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划分发 包 的 义 务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其遗留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到施工场地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
7、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的义务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按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手续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专用条款内约
8、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2。属于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义务,如果出现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追加的合同价款,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六、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1.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项目通常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负责,在工程准备阶段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图纸经工程师审核签认后,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发放给承包人.2。按规定,发包人应免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供应承包
9、人图纸,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套数时,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不论是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还是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都须经过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才可以使用。4.工程对承包人设计的图纸审核签认后,仍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5.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经工程师予以认可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发包人和工程师依据计划进行协调和对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6.施工前合同双方应做好的准备工作为了施工的顺利展开,施工前合同双方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发包人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通施工现场公共道路承包人做好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调配工作工程师做好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按时提供标准、规范做好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图纸会审和设
10、计交底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8.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以答复,则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9.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影响了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时,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10。施工合同范本的通用条件规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工,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1。发包人控制工程分包的基本原则是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不允许分包
11、,主要工程量必须由承包人完成.12.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同意。13.按规定,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分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报酬只能依据分包合同由承包人支付。14。合同约定有工程预付款的,其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15.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时,承包人可以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1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要求预付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时,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七、施工过程中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1.发包人和承
12、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检验时的具体工作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收发包人应当提供其供应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发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由双方共同清点共同清点的主要内容:外观质量检查;对照发货单证进行数量清点;大宗建筑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经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材料保管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损失丢失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材料检验通过后不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
13、时9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材料设备种类、规格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补齐,多于合同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并给承包人赔偿损失续表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共同时行到货清点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
14、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应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运出,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材料设备使用前检验时的具体工作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使用前检验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施工中,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检验试验后用于工程,但随后又发现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应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使用前检验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1.工程
15、师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和产品质量,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2.发包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3。按规定,工程师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的给予质量认可(不评定质量等级);达不到要求时,则予以拒收.4。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应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5。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6。经过工程检查检验合格后的工程,又发现
16、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予顺延。7。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影响了承包人施工的正常进行,如检查检验合格时,应由发包人支付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8.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9。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发包人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10.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工程师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九、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1。施工合同文本规定,如需对工程进行中间
17、验收,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应首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3.隐蔽工程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4。如果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5.经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6。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
18、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若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十、施工进度管理1.施工合同履行进入施工阶段,工程师进行进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施工工作按进度计划执行,确保施工任务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2。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3.不管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只要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工程师都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4。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工程师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如果修改后
19、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6。工程师和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权利划分工程师暂停施工的权利外部条件的变化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停建、缓建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段内不允许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后续施工的现场或通道的移交工作发包人订购的设备不能按时到货施工中遇到了有考古价值的文物或古迹需要进行现场保护协调管理的原因同时在现场的几个独立承包人之间出现施工交叉干扰工程师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承包人的原因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作业方法可能危及现场或毗邻地区建筑物或人身安全承包人暂时停工的权利延误支付预付款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可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预
20、付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要求预付通知后仍不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拖欠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程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按规定,工程师应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8.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在收到复工通知后48小时内应给予相应的答复。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9.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相应顺延工期;
21、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0。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师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1。施工合同规范文本规定,提前竣工协议包括的内容(1)提前竣工的时间;(2)
22、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用的赶工措施;(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12.符合顺延工期条件时,承包人可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延误的工程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l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13.工程师确认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应当首先考察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时间.14。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则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为承包人提供赶工的便利条件。十一、设计变更管理1.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实质性变更,应由发包
23、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2。工程师有权指示的设计变更,及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工程师有权指示的设计变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4。施工中发包人需要变更的工程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
24、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5。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7。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工程师同意。8.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9.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若在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5、。10.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若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11.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十二、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2.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合同约定工期内和迟
26、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合同责任区分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的合同责任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合同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发包人办理的工程险,承包人获得工期顺延时,发包人应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如果是发包人办理的工程险,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
27、应自费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全部弥补损失的部分,应由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赔偿义务十三、工程试车1。单机无负荷试车和联运无负荷试车的区分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应在试车前48小时向工程师发出要求试车的书面通知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后,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必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书面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则应承认试车记录联运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发包人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做好试车准备工作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28、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2.由于设计原因试车未达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4.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不参与投料试车。5.投料试车组织和试车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十四、竣工验收1。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2.竣工验收分为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整体工程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时需满足的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
29、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4)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
30、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4.实行监理的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并递交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5.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发包人在工程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发包人运行使用,承包人不再承担工程保管责任。8。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
31、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同时,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9.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确认为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10。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十五、工程保修1。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2.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费用.3。工程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应由双方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时间确定。4。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工程在正常使
32、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按规定,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6.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7.按规定,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
33、金,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十六、竣工结算1.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3。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手续.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l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终止。5。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K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l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7.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