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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笔记五-扣缴人(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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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征管法笔记五:扣缴人(老会计人的经验)前文讲了下纳税人,接下来说说扣缴人,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扣缴人,分为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一般来说,对于代扣代缴,很多人很容易理解,比如工资个税就是典型的代扣代缴,说白了就是我付款给你时,少付一点,把税扣下来,再交给国家,基本上各个税种规定里,都把支付方作为代扣义务人;而对于代收代缴,则接触可能比较少,所谓的代收代缴,其实就是正好和代扣代缴相反的,代扣是我少付款给你,扣下上交国家,代收则是我多收你钱,把多收的上交

2、国家。代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委托加工的消费税,消费税的原理是在生产环节缴纳,比如张三委托李四加工商品,其实李四加工商品就是一种生产环节,但是,因为商品是张三的,李四仅仅是加工,所以消费税纳税人是张三,但是按消费税规定,则是在张三付款给李四时,李四代收该张三缴的消费税。比如加工费是100,消费税是10,则张三要付给李四110,其中的10,李四是属于代收性质,收完要上交给国家的。除了委托加工的消费税以外,还有很多代开点代开发票时要代收个税,大世认为这些其实也属于代收代缴性质。总之,代扣是我付给你时,少付,代收是你付给我,我多收。说完代收与代扣的区别,接下来就要说说滞纳金的问题了,有很多人(包括税局的

3、兄弟们)不清楚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下,究竟扣缴人什么情况下才缴纳滞纳金。一般来说,滞纳金,大世的理解就是,钱在谁手上,谁就该缴滞纳金,也就是说,对于扣缴人来说,如果税款你没有扣下来,钱在纳税人腰包里,则扣缴人就不需要缴滞纳金,如果钱已经扣到扣缴人腰包里,但是扣缴人没有交给税务局,则就需要缴滞纳金。同样的,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你的钱已经被扣缴,则不需要缴滞纳金,如果没扣,则需要补缴滞纳金。在这里,还有必要延伸下,对于扣缴滞纳金的例外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

4、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虽然国税函20041199号是对总局对于行政机关扣缴个税的批复,但现阶段,全国对于个税基本上都会采用该条,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对于滞纳金问题,个税属于例外情况。(注意:采用的前提是企业提出,很多企业没有提出该文件时,就大世所知,有很多税局还是加收了滞纳金的。)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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