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税率变化前后是否先要发票或后开发票?(老会计人的经验)财税201832号文件调整了增值税税率,原执行17%和11%税率的应税行为,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是不是要在五一之前把该开的采购发票都开回来,甚至提前让供应商把发票开出来?是不是要尽量推迟给客户开具发票?一、开具发票的时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的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
2、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曾规定到: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义务时间是是否应该开具发票的重要因素。二、采购发票是否提前索要?如果在5月1日前,销售方已经销售了货物并收取了款项或者索取款项的凭据(比如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那就意味着,他的纳税义务在税率降低前就发生了,该笔销售业务就应该给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在5月1日前,销售方并未产生纳税义务,比如虽然已经供货但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是在5月1日以后,或者合同没有
3、约定付款日期、5月1日之前也没有收到货款,那么这个纳税义务时间实际上就会发生在税率下降之后,销售方应该按照16%的税率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当然,购销双方应因此政策调整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这下知道了“合同价款根据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类似条款很重要)。如果没有到纳税义务时间,购买方要求在5月1日之前提前开具发票,也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因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种情况,从企业利润角度,采购方虽然可以在附加税费成本方面获得好处,但往往会因提前支付货款而发生资金成本,总体不会占多大便宜。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票从销售方到采购方会有一定的时间差。但是,5月1日后收到的17%的发票也是合格
4、的发票,进项税额符合规定也可以抵扣。建筑业总包方收取分包发票,也是上述原则。三、销售发票是否要延后?销售方应该按照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发票,采购方获取发票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在税率下降时,销售方开具发票的时间首先会受到采购方的监督。不是销售方想什么时间开,就什么时间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企业未在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总之,增值税的中性特点,使得大多数企业(处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间环节的企业)在税率调整期间并没有多大的筹划空间。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