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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税服务告知书(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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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税服务告知书(老会计人的经验)尊敬的纳税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平稳、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帮助纳税人更加便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一、范围确认1已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申领登记证件。各主管税务机关将在3月28日前与纳税人联系,逐户核实是否纳入试点范围。2.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按

2、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确认纳入试点范围事项。二、资格登记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也可向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凡随各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范围时一并登记的,无需另行办理手续。三、税控设备起征点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3、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四、发票申领为确保增值税发票的按时使用,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范围确认的基础上,根据原营业税申报收入状况,已预先核定了增值税发票的版本种类和基本用量,无需另行办理手续。试点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版本和用量。五、纳税申报自2016年5月1日(所属期)起,除另行规定外,试点的纳税人按下列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1.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外)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应实行按月申报。2.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

4、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所属期4月份的营业税按原申报期限执行。3原已加入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不需再进行网上电子报税审批。六、税收优惠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七、培训辅导税务机关正抓紧编写政策、申报等辅导培训材料,请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分期分批参加相关辅导和培训。未尽事宜,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到各办税服务厅咨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4月14日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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