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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要防范的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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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升级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要防范的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 导读:本文介绍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给予了纳税人充分的便利与信任,但是当发票不慎丢失时,应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切不可随意申请红冲,导致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公告中明确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具体情形,由购买方或销售方通过网络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公告同时指出,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3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税总发〔2014〕154号)中,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纳税人仅需报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两份,经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数据逻辑校验后开具,纳税人不再需要提供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逐步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给予纳税人充分的便利与信任。与此同时,纳税人(特别是初次面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特别要注意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切不可随意误用73号公告申请红冲,否则将面临涉税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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