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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当月”(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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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如何准确理解“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当月”(老会计人的经验)近日,有纳税人咨询,企业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法规规定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但对第一年什么时间开始抵扣,第二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把握不准,笔者从法规和实务角度作出以下分析.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

2、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四条第(二)款规定,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法规规定看似非常清楚,即企业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的固定资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要分2年扣除,第一年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抵扣60%,第二年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剩余40%部分.但是公告并未对”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作出具体的解释,那么如何准确理解”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当月”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关键.在实务工作中,”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

3、当月”有以下3种理解方式:1.为开具扣税凭证的当月开具扣税凭证的当月,就是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开具日期当月,以该日期作为”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当月,便于计算,且如果抵扣凭证接受方(以下均简称纳税人)在扣税凭证开具的当月同时取得,并按规定在当月认证申报抵扣,则按照扣税凭证开具的当月为起点符合规定.但是,实际经营中经常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收到扣税凭证,纳税人在收到抵扣凭证时,离扣税凭证开具日期已过去一个月或者数月,如果此时仍按照抵扣凭证开具日期为起点计算,不符合规定.2.为纳税人实际拿到扣税凭证的当月以纳税人实际拿到扣税凭证的当月计算,似乎更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

4、”规定.但是实务中,纳税人实际拿到抵扣凭证的时间,不易确定.内部管理较为规范的大型企业,票据均存在一个传递流程,抵扣凭证首先拿到的不是财务部门,而是业务人员,此时是以财务部门拿到的时间为准,还是只要业务人员拿到就开始计算?因此按照纳税人实际拿到的当月计算,在实务中无法操作,税务机关也无法监管纳税人实际拿到扣税凭证的日期.3.为纳税人认证申报抵扣的当月以纳税人认证申报抵扣的当月计算,一是纳税人只有认证申报后,当期方可抵扣第一年的60%;二是纳税人申报抵扣后,在申报系统中很容易查询记录,便于纳税人在第13个月准确抵扣剩余40%待抵扣进项税额,也便于税务机关监管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3种理解方式更有利于实务操作,更符合法规本意,应以纳税人认证申报抵扣的当月作为”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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