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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税: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变更)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变更)。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20号)
《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浙地税函[2007]24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
《建筑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DJ040),1份
《建筑工程项目注销信息登记表》(DJ043),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凡纳税人为正常管理户,可以不要求提供);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建筑业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建筑业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七)材料证明、工程监理合同等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二)建筑业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变更登记。
(三)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同时持上述有关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登记。建筑业纳税人因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而使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七、工作要求和标准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
纳税人提交《建筑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DJ040)或《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变更表》(DJ041)纸质资料,登记管理岗受理,若纳税人填写的表格符合要求后,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将《建筑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DJ040)或《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变更表》(DJ041)录入系统。
(二)网税受理
纳税人通过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将《建筑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DJ040)或《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变更表》(DJ041)中信息进行登记。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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