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真的开不了红票吗?(老会计人的经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票面中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按规定纳税人需要进行抵扣,二是不能抵扣。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照
2、该规定,需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和申报,而对不需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办理认证。那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需要重开发票情形如何处理呢?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19号)规定:五、红字发票开具(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
3、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
4、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据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必须经认证后方可办理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而取得发票记载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受认证期限限制,即便超过180天也可办理开具红字发票事项。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