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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仅仅是实现避免重复征税的第一步——兼论增值税税率设置.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186954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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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营改增”仅仅是实现避免重复征税的第一步兼论增值税税率设置普遍认为,营改增的独特功效之一是消除重复征税,由此也就会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事实是不是这样的呢?笔者认为,在现行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的情况下,难以消除重复征税。换句话说,全面实施营改增仅仅完成了避免重复征税的第一步。一般情况下,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多种税或多次征税就是重复征税,这里所说的同一征税对象是指同一流转额、同一货物的流转环节。征收多种税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两种以上不同税种的税,我们将其称为不同税种的重复征税,比如提供建筑劳务,构成建筑物实体的材料征收了增值税,同时还要作为建

2、筑劳务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就是不同税种的重复征税。多次征税则是指同一征税对象不同环节征收同一税种,比如增值税在货物的生产、销售各环节征收,我们将其称之为对象重复征收。重复征税的唯一好处可以增加税收收入,但是对流转额重复征税显然会增加货物的流传成本,从而妨碍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就不利于发挥市场的这只无形的手作用。因此,才要进行改革,尽量避免重复征税。从以上简单的认识我们发现,如果把营业税剩余的征税项目,也就是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建筑业和不动产业改为增值税,那么就不存在同一征税对象不同税种的重复征税的问题了,因为营业税废止全部征收增值税了,但是是不是就不存在对象重复征收了呢?如果不擦亮眼睛那就

3、是雾里看花了,主要是不能认识清楚同一货物不同流转环节征收同一税种存在重复征税的必然性。理论上讲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增值额,也就是销售收入额扣除外购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如果销售收入等于或者小于购进项目金额也就是计税依据为0或者负数,那就不应该征税增值税,如果征收了增值税,我们就认为存在重复征税。假设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服务统一征收增值税,其税率为t,如果销售收入为S,成本费用中的外购项目金额为C,那么应缴纳的增值税A计算如下:A=S*t-C*t或者=t*(S-C)显然,S-C为增值额,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相当于是外购项目金额,营改增后确实避免了重复征税,但是就现行增值税而言,增值税的税率并不是一个,存

4、在17%基本税率,还存在13%低税率,营改增过程中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还存在3%的征收率。那么如果从事某一环节的纳税人取得的相同性质的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就等于应税收入乘适用税率扣除不同适用税率的外购项目进项税额之和。我们将不同适用显,特别是在即将营改增的项目,制度设计者本想是通过低税率照顾某些行业,但是却伤害了另一些行业特别是最终产品环节,因此笔者建议在营改增及以后的增值税立法中,应做好增值税守夜人的职责,税率单一,一视同仁,不要通过制度设计进行税负转嫁。同时方正税务师建议,本年营改增的行业涉及的企业纳税人要认识清楚增值税的面目,积极做好应对,以便减低自己的税收负担。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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