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常见热点问题汇总一、对减免、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能否减免、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由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所以对于增值税、消费税减免下,同样减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予退(返)还。二、我单位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收入3万元以下,增
2、值税在申报时自动减免不用缴纳,增值税附加的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是否也同时减免不用申报缴纳?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三、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是否预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征收
3、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由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所以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不需要预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四、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
4、育附加的优惠政策。五、营改增后,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补缴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哪申报?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同,适用哪个税率?是否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差额?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
5、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缴纳增值税的地点确定纳税地点。六、出口退税企业怎样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
6、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附加税费也实行按季申报吗?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八、增值税免税下,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如何处理?答:分两类情形,第一类,企业未超过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额(月3万),由于增值税此时免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免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同样计入营业外收入。第二类,企业免增值税(如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此时因增值税不需要会计处理,所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同样不需要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