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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在税前如何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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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固定资产折旧在税前如何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用公式表示: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有的还可以追补扣除,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明确: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强调固定资产为“有形资产”,税法界定为“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关于固定资产的判断,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都讲得比较笼统,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制定固定资产具体标准,以达到税法要求。况且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企业根据自己的会计核算制度,也是允许的。 会计规定折旧按月计提。税法明确固定资产投入或者停止使用,皆从次月开始计算或者停止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无论会计、税法都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有限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也列举不能计提的范围。税法并不认为所有固定资产均要计提折旧,对价值低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包括:所有行业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从2015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将范围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行业。企业在2018年—2020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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