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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209-2022 智能建筑工程技术标准.pdf

上传人:liyu****2010 文档编号:218150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PDF 页数:136 大小:4.7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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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前言为适应智能建筑技术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省智能建筑工程建设市场,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 2021 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1 19 号)的要求,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学组织对 2012 版的智能建筑工程技术标准(DBJ/T14-087-2012)进行了修订。标准编制组认真总结了全省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经验,参考了国家近年来新编制和修订的相关标准规范,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对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技术标准的修订工作。本标准共分 11 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信息集成应用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路系统、会议

2、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机房工程。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对原标准中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路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等系统补充了新的技术内容。为适应建筑智能化的发展,增加和补充了信息集成应用系统、会议系统和机房工程的内容。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市经四路小纬四路 2 号,邮政编码 2500

3、01;电话及传真:0531-87913022;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如下:主 编 单 位: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大学参 编 单 位: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埠特克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安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众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惠安创智能物联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汉邦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德塔森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张钊杜晓通郭纪跃廉守才华清波张玉海宋守杰张学刚蒋孝军 李军郑德科丁成伟张建华冯卫东李文虎刘春旺刘岩张永坚迟增伟姜长川董振东刘向阳任立全韩子磊刘志燕刘浩伟张翼凡 王超聂玉安胡

4、晓东谢析东唐骏顾岩丰百峰陈凡存王庆军吴英明王广永李振贵夏国义杨黎鹏孙继生王伟许章记主要审查人:张桂清王平孙鸿昌王国方李志明李恒王成霞王一彬高翠玲目 次1总 则.12术 语.23基本规定.33.1一般规定.33.2工程设计.33.3工程实施.53.4检测验收.74信息集成应用系统.94.1一般规定.94.2工程设计.94.3工程实施.124.4检测验收.135综合布线系统.165.1一般规定.165.2工程设计.165.3工程实施.245.4检测验收.296信息网络系统.296.1一般规定.296.2工程设计.306.3工程实施.316.4检测验收.327会议系统.347.1一般规定.347.2

5、工程设计.347.3工程实施.397.4检测验收.398建筑设备管理系统.428.1一般规定.428.2工程设计.428.3工程实施.478.4检测验收.489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529.1一般规定.529.2工程设计.529.3工程实施.639.4检测验收.6410安全防范系统.7010.1一般规定.7010.2工程设计.7010.3工程实施.7610.4检测验收.7611机房工程.7811.1一般规定.7811.2工程设计.7811.3工程实施.8611.4检测验收.86本标准用词说明.92引用标准名录.93条文说明.95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12

6、Terms.23Common requirements.33.1General requirements.33.2Engineering design.33.3Engineering construction.53.4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74Information integrated application system.94.1General requirements.94.2Engineering design.94.3Engineering construction.124.4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135Integrated

7、 wiring system.165.1General requirements.165.2Engineering design.165.3Engineering construction.245.4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296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296.1General requirements.296.2Engineering design.306.3Engineering construction.316.4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327Conference System.347.1General

8、 requirements.337.2Engineering design.337.3Engineering construction.387.4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398Construction equipment management system.428.1General requirements.428.2Engineering design.428.3Engineering construction.478.4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489Automatic fire alarm and fire-fighting link

9、age system.529.1General requirements.529.2Engineering design.529.3Engineering construction.639.4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6410Security system.7010.1General requirements.7010.2Engineering design.7010.3Engineering construction.7610.4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7611Computer room engineering.7811.1General

10、 requirements.7811.2Engineering design.7811.3Engineering construction.8611.4Engineering inspection.86This standard specifies wording.92Reference standard directory.93Addititiom: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9511总 则总 则1.0.1为适应全省智能建筑及智能化小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切实保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智能建筑与智能化小区的工程设计、工

11、程实施、检测验收。1.0.3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系统功能和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要求。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要求采用国际标准时,应按要求采用现行的国际标准。1.0.4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实施、检测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我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2术 语术 语2.0.1智能建筑(IB)intelligent building以建筑物为平台,基于对各类智能化信息的综合应用,集架构、系统、应用、管理与控制为一体,具有感知、传输、记忆、推理、判断和决策的综合能力,形成以人、建筑、环境互为协调的整合体,为人们

12、提供安全、高效、便利及可持续发展功能环境的建筑。2.0.2信息集成应用系统(IIAS)information integration application system为满足建筑物各类业务和管理功能,利用智能化子系统获取的建筑物运行数据,通过建立优化的应用策略和子系统间的互操作,为建筑物使用者提供绿色、健康环境和高效工作条件的综合系统。2.0.3机房工程(EEEP)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1ant为建筑物本体智能化应用提供设备和装置安装条件,以确保各系统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与维护的建筑环境而实施的综合工程。2.0.4会议系统(CS)confe

13、rence system为满足办公、写字楼等公共建筑会议需求而实施的满足会议需求的综合工程。由电声设备和声场组合,满足会议扩声、视频显示等要求的系统。主要包括:会议发言、同声传译、音频扩声、视频显示、会议签到、会议表决、会议灯光、会议摄像、会议录播、集中控制系统等。3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智能建筑工程建设应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实施、检测验收等阶段,各阶段应依据本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同时遵循其他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3.1.2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确定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3.1.3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获得批准的有关文件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

14、,设计任务书应明确建设目的、系统配置、档次定位、管理需求等内容。3.1.4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及其它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3.1.5施工单位应按照已审批的施工图纸、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 及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施工。3.1.6监理单位应按照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及已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质量管控。3.1.7检测单位应根据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及设计文件技

15、术要求进行系统检测。3.1.8智能建筑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监理单位出具验收方案。3.1.9智能建筑工程在安全性方面对于网络设备、控制器、服务器等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智能化系统出现安全问题。3.1.10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和应用需求设立应急响应系统。3.1.11智能建筑工程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2工程设计3.2.1智能建筑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深化设计四个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在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之前完成,深化设计应在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之后进行

16、。深化设计应由工程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的深化设计文件。3.2.2方案设计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1方案设计应从实际需求及发展角度出发,满足建筑的使用功能、运营管理和运行维护需要,并明确建设目标。2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文件一般应包括设计说明书、系统估算造价。3设计说明书1)工程概况:应说明建筑类别、性质、功能、组成、面积、层数、高度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指标等;并应说明机房数量、类型、功能、面积、位置要求等指标。2)设计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设计任务书;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名称、编号、版本)。3)设计范围:本工程拟设的智能化子系统,一般应包括系统分类、

17、系统名称等,表述方式应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 的层级分类要求和顺序。4)设计内容:一般应包括智能化系统架构,各子系统的系统概况、功能、结构、组成及技术要求等。方案阶段应规划本项目的智能化专业机房设置的数量和位置,还应根据项目4的建设目标、档次定位、功能需求、业态管理等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的实际需求和智能化场景实现等方面的内容。3.2.3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1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一般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系统概算。2设计说明书1)工程概况:同方案设计。2)设计依据: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设计任务书;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名称、编

18、号、版本);工程可利用的市政条件或设计依据的市政条件;建筑和有关专业提供的条件图和有关资料。3)设计范围:(同方案设计)。4)设计内容:系统架构、各子系统的功能要求、系统组成、设计原则、系统的主要性能指标及机房位置等。5)节能及环保措施6)相关专业及相关部门的技术接口要求。3设计图纸1)各子系统的系统框图或系统图。2)智能化技术用房的位置及平面布置图。3)系统框图或系统图应包含系统名称、组成单元、框架体系等。4)图例应注明主要设备的图例、名称、规格、数量、安装要求等。4系统概算1)确定各子系统的规模。2)确定各子系统概算、包括单位、数量、造价。3.2.4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1施工图设

19、计阶段,设计文件一般应包括设计说明、图例、主要设备材料表、智能化总平面图、设计图纸、系统预算等。2设计说明1)工程概况:同方案设计2)设计依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设计任务书;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名称、编号、版本);工程可利用的市政条件或设计依据的市政条件;建筑和有关专业提供的条件图和有关资料。3)设计范围:同方案设计4)设计内容:应包括智能化系统及各子系统的用途、结构、功能、设计原则、系统点表、主要性能指标等。5)各子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6)系统主要技术要求和设备性能指标要求。7)防雷、接地及安全措施等要求。8)节能及环保措施。9)相关专业

20、及相关部门的技术接口要求。10)专业分工界面说明。11)凡不能用图示表达的施工要求,均应以设计说明表述。3图例1)注明主要设备的图例、名称、数量、安装要求等。2)注明线型的图例、名称、规格、敷设要求等。4主要设备材料表5各子系统的主要设备及材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5智能化总平面图1)标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名称或编号。2)标注各建筑物进线间及总配线间的位置、编号。3)室外前端设备的位置、规格及安装说明,注明防雷、防水及供电要求。4)室外立杆应注明编号、杆高、壁厚、杆件形式及接地、避雷等要求。5)室外线缆应注明数量、规格、走向、敷设方式,人(手)孔井尺寸、位置等。6)室外管路注明管径、埋设深度或

21、敷设标高等。7)图中未表达清楚的内容,可附图作统一说明。6设计图纸1)系统图应表达系统架构、各子系统结构、设备之间的连接方式、线缆类型等。2)平面图应包括设备位置、线缆规格、线缆数量、线缆管槽路由、管槽规格、敷设方式等。3)在平面图上不能完全表达时,应绘制大样图或做法详图。4)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内容,可随图作相应说明或补充其他图表。7系统预算1)确定各子系统的主要设备材料清单。2)确定各子系统预算、包括名称、数量、单位、主要性能参数、造价等。8设备清单及技术需求书1)按照子系统编制设备清单。2)清单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单位、数量等。3)技术需求书应包括工程概述、设计依据、设计原则、

22、建设目标及设计内容等。4)设计内容应分子系统分别描述,包括系统概况、系统功能、系统结构、布点原则、主要性能指标等。3.2.5深化设计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深化设计应由工程施工单位完成,根据投标文件所选用的具体产品进行,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作、施工和调试的需要,重点完成以下内容:1设备材料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数量。2平面图中体现前端设备、信息点位的编号。3控制箱、配线箱(柜)接线图,对外端口编号应与图纸对应。4设备接线图,包括现场控制器接线、传感器接线、监控室内设备连线、会议系统设备连线、综合布线系统机柜打线以及其他必要的接线图。5设备安装详图,包括示意图和大样图

23、,控制台、箱柜内部设备安装示意图,表示出设备布置形式、接线和线路排布,应达到可以指导材料及设备的安装、接线、调试、验收以及维护所需的要求。3.3工程实施3.3.1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承担。3.3.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图进行深化设计,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并由设计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施工依据。3.3.3施工过程中,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 的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确保施工质量。3.3.4施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技术管理、施工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61施工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智能化专

24、业与建筑工程各专业之间,应协调配合,并应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2)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应全程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理;3)隐蔽工程的过程检查记录,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表。2施工技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建立适应本工程的施工技术交底制度;2)技术交底资料和记录应由资料员进行收集、整理和保存;3)需要设计变更时,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并按有关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单。3施工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确定质量目标;2)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程序。4施工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2)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对安全生产的要

25、求;3)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4)作业前应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生产交底。3.3.5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的有关规定,建筑智能化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根据项目情况可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见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中表 3.1.2。3.3.6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包含下列内容:1施工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4)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5

26、)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6)自检记录;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8)试运行记录。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单位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格式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监理单位作出验收结论,且记录格式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4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单位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格式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5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单位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格式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6试运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单位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格式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3.3

27、.7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2.4 条的规定,还应检查文档资料和技术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1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2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软件功能和性能测试结果应符合合同要求。3.3.8接口的质量控制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2.4 条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口技术文件应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图、接口位置、接口类型和数量、接口通讯协议、数据流向和接口边界等内容;2接口测试文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测试文件应包括测试链路搭建、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方法、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评判等内容;3接口测试应符合接口测试文件要求,测试结果记

28、录应由接口提供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3.4检测验收3.4.1系统检测应按照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和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3.4.2系统检测前应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3自检记录;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系统试运行记录。3.4.3检测单位应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按照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3.4.4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系统检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

29、目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附录 C 的规定。3.4.5检测机构应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附录 C 中表 C.0.1、表 C.0.2、表 C.0.3 和表 C.0.4 填写系统检测记录和汇总表。3.4.6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应扩大范围。3.4.7工程验收小组至少应包括以下单位成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要时还应包括使用单位、物业单位等。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并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3.4

30、.8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按经批准的技术文件施工完毕;2完成系统调试及自检,并出具自检记录;3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验收记录;4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5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6系统检测合格,检测单位出具系统检测报告。3.4.9工程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竣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2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8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试运行记录;6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7系统运行管理规程;8系统操作说明书及运维手册;9系统检测报告。3.4.10工程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验收文件资料;2检查观感质量;3

31、系统总性能情况,满足使用需求方面等;4抽查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3.4.11验收时应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附录 D 中表格要求填写审查结果和验收结论。3.4.12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2工程验收文件资料齐全、观感质量符合要求且检测合格时,工程验收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3当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94信息集成应用系统信息集成应用系统4.1一般规定4.1.1信息集成应用系统功能应满足管理模式的需求、应提供业务运营的支撑和保障、应满足建筑的业务应

32、用需求、应成为展现不断发展的建筑智能化功能的综合平台和优化运营的支撑设施。4.1.2信息集成应用系统应以建筑的智能、绿色和为建筑物使用者提供高效工作条件为目标,以建筑物自身使用功能为依据,具有实用、规范和高效的监管功能,满足远程及移动应用的扩展需要,实现信息共享和优化管理,可根据建筑的规模和使用要求对智能化各子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4.1.3信息集成应用系统方案属于顶层设计,方案阶段应确定系统架构,宜要求各子系统提供数据库接口,利用数据库、TCP/IP 协议等标准开放性接口进行相互通讯。4.2工程设计4.2.1设计要素应符合下列规定:1信息集成应用系统应涵盖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 中

33、所规范的各主要子系统,并应根据实际功能需求和管理需要进行配置,并可随人们对智能化需求的增加和新技术的涌现增加新的功能或系统。2信息集成应用系统设计应明确系统运行、管理及节能目标,并进行管理需求分析,确保设计满足实际管理及使用需要。3信息集成应用系统包括综合管理、公共服务、智能卡应用、物业管理、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等应用系统。4.2.2设计要求1信息集成系统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1)满足建筑的业务功能、物业运营及管理模式的应用需求;2)采用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的架构形式;3)具有完整的权限管理、安全的权限控制及操作记录;4)具有实用、规范和高效的管理功能;5)与 BIM 技术相结合,采

34、用多种展示方式(如平面图、立体图、VR 等),满足运营管理及系统维护的需要;6)顺应 5G、千兆光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等信息交互多元化和新应用的发展;7)宜考虑智能化系统安全运行的措施或系统。2公共服务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应能整合公共数字化资源、管理手段和服务设施;能够同时进行常规管理与应急管理,为常规服务与应急服务提供电子平台,提高常规/应急管理与服务能力。1)常规管理包括日常政务/事务信息收集、整理、归档与分发,以及日常政务/事务信息的发布、监督、跟踪、反馈与调整等常规公共运作。2)应急管理则要求公共服务系统在紧急情况、危机状态下,能够对应急信息的监测、收集、处理,形成快速、高

35、效、规范的应急机制,为事件与危机化解提供信息化和高效化的技术支持。103)通过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建筑管理人员可进行访客登记与查询、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建筑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建筑内营业场所及办公地点分布信息管理。3智能卡应用系统利用智能卡作为电子身份标识,在建筑内按个人权限获取相关服务、访问相关资源、进行相关消费或实施相关管理工作。1)系统功能包括出入管理、食堂就餐、银行圈存转账、上班考勤、访客登记及进出管理、车辆进出车库、会议签到等管理。2)应选用先进的体系架构,统一规划功能、数据库结构、卡片结构和通讯协议,实现各子系统的数据互通互用、平台及各业务子系统共享一个数据库。3)开放的数据接

36、口,提供通用的数据库接口、中间件接口等多种数据接口,实现智能卡应用系统与不同建筑业态中业务系统的数据交互、数据共享。4)统一的客户端管理,客户端宜采用统一部署管理,多个子模块无需安装多个不同客户端,只需在每个管理工作站安装一套软件即可,通过系统管理平台为每个操作员授权,操作员登录系统后可根据权限操作不同的管理系统。5)可靠的读写机具,智能卡读写机具既可在线联网运行,也可离线单独工作,日常读写卡业务完全不依赖网络或计算机或数据库。故障消除后数据可上传到数据中心进行处理。6)智能卡系统应能与监控、消防系统协同工作。4物业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作为服务建筑物的运营管理工具,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如下:1)房

37、产信息管理,应展现当天和近段时间内管理关键信息,宜包含近维修工单分类、维修任务状态、运送任务状态、巡检任务、保养任务情况等。2)客户档案管理,应具备基础档案管理功能,包含组织结构、员工信息、维修材料信息、维修项目信息、维修项目分类知识库、维修项目信息知识库、维修材料知识库等;3)收费管理,关键有关规定宜实现对建筑内统一收费,主要包括水、电、煤气三表收费,房租、停车费、保安、卫生、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4)设备管理,应具备设备档案管理、设备运行管理、具备设备维修管理功能,应具备指标管理功能。5)运维保障体系,应建立运行、维护、更新与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物业基础平台网络、数据、应用及服务的稳定运行

38、。5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对信息设施进行全面监测,包括设施运行状况、技术状况、服务质量、响应时间等,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如下:1)分析评估设备健康状况,做到预测性维护。2)故障现象积累、故障现象智能提示,故障诊断维修提升等。3)应能以文字、拍照、录像、语音等方式记录现场故障信息。4)应能实时获取的设备状态数据进行监控。6应急响应系统宜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和应用需求设立应急响应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1)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建设应急响应系统,根据应用需求拓展对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系统建设。2)设立应对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库以及

39、相应的判断决策系统,能够对各类公共安全事件报警信息进行分析判断,作出响应决策,实施安全报警,进入应急运行状态,启动安全防护措施。3)建立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触发机制,对由卫生与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流行性传染疾病应有快速响应能力和相应的预防性检测手段。114)系统应具备紧急疏散与逃生紧急呼叫和导引功能,具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功能。4.2.3信息集成应用系统架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信息集成应用系统架构应以满足系统功能要求为基础,采用合理的系统架构形式和配置相应的平台应用程序及应用软件模块,实现智能化系统协同运行工作的建设目标。2在工程设计中应根据项目实际状况采用合理的架构形式和配置相应的应用程序及应

40、用功能模块。信息集成应用系统架构图如下:图 4.2.3信息集成应用系统架构图4.2.4 系统安全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网络安全措施:1)网络架构:提供网络通讯功能的设备或相关组件上应划分不同的网络区域;重要网络区域不应部署在边界处,重要网络区域和其他网络区域间采取可靠的技术隔离手段。2)通信传输:可采取密码校验技术保证通信过程中的数据的完整性。3)异构网安全接入保护:应采取接入认证等技术建立异构网络的接入认证系统,保证控制信息的安全传输。4)身份鉴别:网络设备和安全设备应对登录的用户进行身份标识和鉴别,口令信息具有复杂度要求,要求 8 位以上,大小写字母、数字及特殊符号必须包含 3 种以上;系

41、统应具有登录失败处理和超时退出功能,非法登录次数应设置最多 5 次,超时自动退出设置宜最多为 10 分钟。5)边界防护:防火墙上应部署访问控制策略,指定端口进行跨越边界的网络通信。默认情况下除允许通信外受控接口拒绝所有通信,根据最小化原则删除多余或无效的访问控制规则。6)入侵防范:应部署入侵检测系统或相关组件,在关键网络节点处监视网络攻击行为。7)恶意代码防范:应部署防病毒网关、UTM 等防恶意代码产品,且恶意代码库要及时更新。8)安全审计:应设置安全审计机制,对每个用户的行为和重要安全事件进行审计,审计范围覆盖每个用户,审计记录包括事件的日期和时间、用户、事件类型、事件是否成功及12其他与审

42、计相关的信息;审计记录须备份 6 个月以上。2应用安全措施:1)身份鉴别:应用软件应支持用户表示和用户鉴别。在每个用户注册到系统时,采用用户名和用户标识符标识用户信息,并确保在应用软件的生存周期用户标识的唯一性;口令信息具有复杂度要求,要求 8 位以上,大小写字母、数字及特殊符号必须包含 3 种以上,并采用安全算法对鉴别信息进行保护。2)访问控制:应用软件的安全策略中应包含用户对其创建的客体的访问控制权限,访问控制主体的粒度为用户级,课题的粒度为文件或数据库表级。3)安全审计:应用软件应提供安全审计机制,记录系统的相关安全事件。审计覆盖到每个用户,对重要安全事件和用户行为进行审计,审计记录包括

43、事件的日期和时间、用户、事件类型、时间是否成功及其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审计记录须保存 6 个月以上。3数据安全措施:1)数据完整性保护:可采用常规校验机制,检验存储的用户数据的完整性,以发现其完整性是否被破坏。2)数据保密性保护:可采用密码等技术支持的保密性保护机制,对存储和处理的用户数据进行保密性保护。3)数据备份:要求提供重要数据的本地备份与恢复功能,特别重要数据提供异地别分功能通过网络将重要数据实时批量传送至备用场地。4)个人信息保护:系统仅采集和保存业务必须的用户个人信息,禁止未授权访问和非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4硬件设施安全措施:1)人防措施:应建立设备巡检等管理制度。2)物理防护措施

44、:应在关键设备的控制面板等交互处设置物理防护设置等物理防护措施。3)技术防范措施:宜建立控制器程序重置、参数设置认证机制。宜采取控制器复位安全自检校验机制。宜具备危害性指令下发关键设备不出现不可逆损伤的人工或技术手段。4.3工程实施4.3.1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项目功能需求,完成系统的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集成应用系统的功能细化及系统联动协同功能列表,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物业单位等有关单位会审批准。2需要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和控制的子系统、需要进行数据库互联的子系统、需要进行视频图像采集和监视的子系统,应提供符合集成要求的通信接口及说明文档。3子系统应按集成系统

45、要求提供完备的产品技术文件。包括:系统图、网络拓扑图、原理图、平面图、接线图、设备参数表、接口协议、开发配置手册等。4.3.2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信息集成应用系统的施工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 的规定。2设备和软件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中第 3.2条规定执行。3服务器、工作站、通信接口等硬件设备及相应软件的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4.3.3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等技术文件,配置服务器、工作站、通信接口等设备的网络地址,对子系统有关参数进行配置和设定。132系统调试过程中,要求设备和软件始终处于运行状态,

46、应每天检查软件的运行状态和工作日志,及时修改错误,并做好测试记录。3应按照系统的技术文件和功能要求进行自检,各项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和管理需要。4应按照系统的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对系统进行网络安全监测,应能达到安全要求。5设备及软件的配置方案、说明文档等技术资料齐全,每个子项目均按要求提供完备的技术文件。6自检自验后应将所有测试用户和测试数据删除,删除前应对测试数据进行备份。7系统调试完成,系统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 1 至 3 个月,以验证系统的可靠性,解决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系统调试时的一些遗留问题。8投入试运行后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认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保存

47、试运行的全部历史数据。4.4检测验收4.4.1信息集成应用系统的检测应包含软件功能、软硬件联动和人机物协同工作效果的检测。4.4.2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用系统检测应符合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第 16 节的规定。2应用系统应全数检测。应用软件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被检硬件设备的合格率应为 100。3应用系统的检测项目应包括应用系统硬件设备的检测、专用系统网络的布线和连通性检测、应用软件的检测。4应用系统硬件设备的检测应根据合同技术文件的要求,对设备和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工程过程实施和质量控制记录进行复核,并核对应用设备硬件的品牌和规格。4.4.3信

48、息化应用系统专用系统网络的布线和连通性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所有布线的线缆种类、面板、模块的位置;2面板、模块的安装和接线应牢固、易维护维修;3专用系统网络拓扑结构图应符合设计要求;4专用网络物理连接图上的中继器位置、每个信息点的名称和所在的位置、每个专用设备的型号、MAC 地址应与实际布线一致。4.4.4信息化应用系统应用软件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1应用软件安装测试;2应用软件操作界面测试;3应用软件的功能测试;4应用软件的性能测试;5应用软件数据维护测试;6应用软件的可扩展性测试;7应用软件的卸载测试;8应用软件的在线帮助等易用性和可维护性测试;9应用软件系统的可扩展

49、性测试。应预留可升级空间,以供纳入新功能。4.4.5信息化应用系统应用软件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在有关的网络系统已经检测并合格后进行应用软件测试;2应用软件测试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143应用软件测试应在现场实际运行环境中按已经审查通过的软件检测方案进行检测;4在应用系统的操作站检查操作界面,应易用、操作提示易懂、操作命令的命名无二义性、界面风格应统一等;5对应用软件逐项进行功能测试,系统应符合用户需求。功能测试中应包括用户可调用的功能、需要的数据、所提供的环境及数据维护和访问控制措施等内容;6对响应时间、处理精度、系统的吞吐量等进行测试,应用软件的性能应满足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性能;7通过人

50、为设置故障检查软件的可靠性,并恢复受影响的数据,检测软件故障、不合理接口和软件失效的情况;8根据设计要求将需要互联的系统开启,进行互联性测试,检查应用软件的互联性;9检查应用系统软件版本更新后的一致性和兼容性,并应具有升级空间和适应信息系统管理功能的变动;10应用软件测试宜采用“黑盒”测试法;11软件文档资料(包括用户安装手册、用户使用手册、用户维护手册及其他)应符合结构清晰、准确、易读、易懂等要求。4.4.6涉及软硬件联动和人机物协同系统检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的检测应在被集成的子系统检测完成后,完成调试并经过 1 个月试运行后进行。2检测前应按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B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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