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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181362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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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一、纳税人总机构在北京,分支机构在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地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应该如何填写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而产生的税款差异?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八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

2、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二、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请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三、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何时确认转让收入?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

3、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因此,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四、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报送哪些报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

4、)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五、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处理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

5、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六、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的税前扣除?答: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虽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定义,但其从性质判断属于投资资产,在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的税前扣除依据不充分,因此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在未明确前,暂按上述标准执行。七、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能否企业所得

6、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经核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范畴中不包含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

7、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综上所述,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九、会员费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确认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

8、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十、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仅在2014年12月计提工资并没有发放,15年1月发放,工资薪金可以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

9、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题中所述工资未在2014年度实际发放,因此不能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而其实际发放时间在2015年度,可以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十一、会计处理上未进行加速折旧处理,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无论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十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中提到价值低于5

10、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请问这个一次性扣除需要计算净残值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允许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十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

11、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十四、建筑企业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项目部在外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机构所在地在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抵减项目部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十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中六大行业的选择标准是什么?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一条规定,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

12、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十六、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答: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属于六大行业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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