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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通知!8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变化-会计人千万别填错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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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磅通知!8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变化,会计人千万别填错了!8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千万别填错了!核心提醒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要点如下:1、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两栏。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两栏。3、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2、017年第19号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

3、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特此公告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公告主要内容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将增值税纳

4、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的填写说明(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二)未

5、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6、)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解读:“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到底咋用?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真正落实“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目标,2017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下面谈谈“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到底咋用。一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税率11%)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

7、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取得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

8、产品买价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二购进用于除第一项外的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

9、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三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按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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