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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筹建期的会计实务问题.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177501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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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筹建期的会计实务问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对该规定,笔者认为有几个地方值得商榷。 一、如何界定筹建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筹建期间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那么,如何界定企业的筹建期间以及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有哪些,就成为企业对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正确会计处理的关键,但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说明。财政部办公厅2002年5月22日下发的对及相关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全面调研的通知中,对该问题进行了调研。但是对于企业在

2、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哪些,判断筹建期间结束、生产经营期间开始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等问题,财政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下面谈谈笔者的看法。 关于筹建期的定义,财政部财法字1999第003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下同)之日的期间。财政部1995年6月27日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

3、 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期间所发生费用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下发的调研提纲以及上述相关文件对筹建期的定义,都有这么一层含义,即企业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下同)开始就是筹建期间的结束。那么,在实务中,如何判断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是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开始购买原材料,还是从开始生产产品或者开始销售产品或是其他?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均没有对此做出说明。 显然,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不一定就开始生产经营,因为很多企业为开始生产经营要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等活动。那么,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在什么条件下可认为企业筹建期间结束、生产经营开始呢?这可能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事实上,如果单纯从“开始生产经营”字面上理

4、解,由于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的不同,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内容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有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当月就可开始生产或销售;有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很长时间筹备才可以开始生产;有的企业开始生产的当月就有销售;有的企业开始生产后很长时间才有销售。所以,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来作为判断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依据。因此,在会计实务中,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作为筹建期间结束的判断依据是很笼统的,缺乏明确的标准,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需筹建很长时间才可以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很难明确区分筹建期间结束、生产经营开始的界限。这就会使不同的会计人员对企业筹建期间

5、界定不一致,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之所以规定将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归集,然后才计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损益,应该是从谨慎性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角度考虑的。既然如此,不如明确将首次确认收入的时间作为会计实务中划分企业筹建期间结束、生产经营开始的标志。这种划分方法,不仅可以解决会计人员对企业何时开始生产经营缺乏明确判断标准的问题,而且在实务中容易操作,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况且,将开办费用在企业首次确认收入的当月就计入损益,对企业和税务部门来说,都是能够得到合理解释的。当然,还有另外一种选择,就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将开办费用在发生时就计入当期费用,这样就

6、不会出现如何界定筹建期间的问题了。 二、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哪些费用及如何处理 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判断企业筹建期间结束的时间,最早只能是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最迟只能是企业首次确认收入的当日。在这个期间范围内,不论如何界定企业筹建期间,企业在筹建期间可能发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以归为以下几种性质的费用:为企业筹建所发生的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打印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和汇兑损益;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生产性费用;企业为开始生产经营做准备所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等生产性费用;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以前,为生产产品所发生的研究、

7、开发费用和专利注册费用;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以前,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上述几种不同性质的费用中,第种性质的费用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管理费用性质相同,不会形成相应的资产。第种性质的费用则可能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财务费用性质不完全相同,部分费用可能与相关资产的入账价值有关,如将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第种、第种性质的费用与相关资产的入账价值有关。第种性质的费用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与资产价值无关,而专利注册费用、律师费用则与所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价值有关。第种性质的费用虽不是直接的支出,但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在购入的次月就要开始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在

8、购入的当月就要开始摊销,那么这部分折旧和摊销也会形成一种费用。 这几种不同性质的费用是否都能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将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都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最明显的错误是,它只规定了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那购买无形资产又应如何处理呢?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具体准则对相应资产计价并没有就企业筹建期间、生产经营期分别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这个必要)。那么,上述筹建期间与资产相关的费用就应根据相关具体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第种、第种性质的费用,应根据具体准则的规定计

9、入相应资产的价值;对于第种、第种性质的费用,应按借款费用和无形资产准则中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第种性质的费用,因企业尚未进行生产经营,因此也应作为企业的开办费用进行处理。而只有不计入相应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汇兑损益及研究、开发费用才能与上述第种性质的费用一样,作为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进行处理。这也是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应当作为开办费入账”相符的。 所以,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中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是不严谨的,也是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对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按上述不同性质

10、的分类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如何归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是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由此可见,“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是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就属于一次性摊销,摊销期限并未超过1年,但其却规定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进行归集核算,这与“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相矛盾。这可能是因为延续了原来的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用的摊销期不少于5年而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的规定造成的。 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既然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就应在“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或单设“开办费”一级科目进行核算,而不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筹建期间会计处理的规定是需要修改和完善的。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不仅影响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且影响企业相关资产的入账价值及以后期间的损益,特别是对一些筹建期较长或筹建费用较大的企业影响会更大,这是会计制度制定者和会计实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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