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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财税处理.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172056 上传时间:2024-05-2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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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财税处理一、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2008底年我国出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政策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先后出台了财税200817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根据两个文件精神,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不再享有免税政策,财税20022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非应税固定资产”概念自然也就不复存在。 增值税转型前,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

2、是一致的。而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身份及其所在地区、所销售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购进或自制时间,对其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有影响: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及该资产购进或自制时间的不同,分别按照适用税率或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除其他个人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适用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

3、也存在区别。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这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X年出售于2009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用于生产一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 1.出售设备

4、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20000(1+4%)4%2=4616 2=2308。 按4%应交增值税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6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16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处理: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2308 贷:补贴收入 2308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4616 贷:固定资产清理 34616 对

5、于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计算,首先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额。因此甲公司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额是正确的。但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根据财税20099号文,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对于企业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如果将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则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的时候,这部分应交增值税就

6、必然会参与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无论是旧税法下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还是根据国税函200810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的从今年2月1日开始启用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这部分应交增值税都是单独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与其他业务的“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分别计算的。假设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11万元,销项税额10万元(包括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税额),无上期留抵税额等其他事项,则期末留抵税额应为110000-(100000-2308)=12308元,而非110000-100000=10000元,同时当期应纳税额为2308元。

7、当然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同时“期初未缴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从国税函20081075号文调整后的申报表看,这一规定仍是适用的。因此2308元的应纳税款如果未交则可以抵减期末留抵税额12308元,即结转到下期的“期初留抵税额”为12308-2308=10000元。 2.对于减半未征的增值税,甲公司将其计入“补贴收入”也是不合适的。首先,即使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可以作为政府补助,但“补

8、助收入”科目也只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而无论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或者新会计准则,对于政府补助都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更重要的是,对这种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只有对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才能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科目。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作为政府补助的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而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由于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不论企业执行会计制度还是新准则,将直接减征的增值税作为

9、政府补助处理都是不正确的。综上,甲公司此笔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2308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08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2308 贷:固定资产清理32308 当然,甲公司的处理对其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无影响的。公司的处理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是2308-34616=-32308元。而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以即使甲公司错误地将减半未征的增值税2308元计入“补贴收入”,也应同时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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